旅游合同的基本原则
旅游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旅游法》基本原则的体现与具体化。《合同法》《旅游法》的基本原则是旅游合同当事人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人民法院、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审理、调解旅游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合同法》《旅游法》关于旅游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旅游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对旅游活动的当事人而言有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在合同订立之时,任何一方无权强制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而应平等协商。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对于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旅游者并非必须接受。相反,旅游者可以针对格式合同的不合理条款提出修订要求,对于不明确之处要求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明确拒绝,选择其他旅行社出行。二是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当事人双方产生平等的约束力,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特权,不允许随意变更、拒绝履行。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一方借机“大闹”。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旅游的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对旅游合同而言,旅行社、旅游者有权以平等原则为基础,在没有强制力干预的情况下,自愿订立合同。当然,实行自愿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例如,旅游合同必须包括《旅游法》要求的内容,旅行社、旅游者都不得在旅游合同中排除上述规范。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循权利义务的公正平衡,合情合理。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
(四)诚信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活动中,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都应当持有善意,即表示真实,行为合法,讲究信誉,不规避法律与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