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检疫
2026年01月28日
三、卫生检疫
出入境卫生检疫也称为国境卫生检疫,是指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国家稳定和公共卫生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在我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依法对出入境的人员、船舶、车辆、飞机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邮包、货物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综合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一)出入境卫生检疫机关
出入境卫生检疫机关是指在国境口岸设立的,依法实施传染病检疫、检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等活动的卫生执法机构。出入境卫生检疫机关代表国家在国境口岸行使检疫主权。目前,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其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使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和执行权,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实施检验检疫权。未经检验检疫或许可,旅游者不准出境、入境。(https://www.daowen.com)
(二)出入境旅游者的传染病检疫和监测
乘坐交通工具入境的旅游者,由交通工具负责人申报旅游者运输总体健康情况,提供旅游者名单。经检疫人员登上交通工具进行初步查验,如未发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者,旅游者可到联检厅接受通过式检疫查验;徒步入境的旅游者可在检疫通道上接受检疫查验。在入境旅游者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的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以及患有监测传染病的病人,依法对其采取进行隔离、留验、治疗等措施。
对于出境旅游者,在检疫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的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检疫人员应阻止其出境。但对入境时就地诊验的染疫嫌疑人可收回就地诊验记录簿准予出境。对前往国外传染病流行地区的旅游者,建议进行免疫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