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形式
2026年01月28日
三、
旅游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包价旅游活动涉及的环节比较多,跨越的地域范围比较广,在不同的环节、不同的区域对旅游服务的要求不尽相同,容易产生纠纷,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便于取证,便于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为此,《旅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据此,如果旅游者与旅行社未订立书面形式的旅游合同,但事实上已经随团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则视为旅游合同已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