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三、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负面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本章主要对旅行社常见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介绍,民事法律责任在旅游合同及相关章节中进行介绍。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旅行社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是指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资质,但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等旅行社专属业务的行为。不属于旅行社专属业务范围内的其他业务,其他企业个人可以经营。依据《旅游法》对此违法行为,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虽已合法设立,取得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但未取得其他相应的业务许可,擅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中的一项或多项。依据《旅游法》对此违法行为,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旅行社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包括: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心是业务经营许可证存在流转行为;旅行社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不以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流转为要件,只要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即可认定。上述两种行为都使得未取得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组织、个人,通过借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非法经营旅行社专属业务。在实践中,一些网络经营者、加盟店、分社等,以某个旅行社的名义经营旅行社专属业务,但其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与该旅行社没有任何关系,属于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对此,依据《旅游法》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安排导游或领队服务规定

旅行社违反《旅游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一般是在签订旅游合同之前进行,其目的是促成旅游者与其进行交易。虚假宣传的行为包括编造事实,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事实,适用模糊的语言,达到了令人误解的程度。对此,依据《旅游法》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供应商主要是指由旅行社选择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人,主要包括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包括景区、饭店、宾馆、演艺场所等。合格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许可、营业执照等资质。依据《旅游法》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https://www.daowen.com)

(七)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规定主要有《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旅行社没有按照规定投保,包括没有投保、没有足额投保、投保范围不符合规定等情形。对于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依据《旅游法》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违背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因安排部分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活动,而造成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后果的,依据《旅游法》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九)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旅行社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或者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托管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违反上述规定,依据《旅游法》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十)擅自更改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擅自转团

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依据《旅游法》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十一)安排非法旅游项目或活动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项目或者活动;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十二)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旅行社在经营中,无论是给予或者收受贿赂,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旅游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对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于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旅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另外,《旅游法》颁行后,《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依然有效。对于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例如,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