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旅行社作为企业,在资金、场所、人员、组织机构等方面要符合企业设立的一般性规定。此外,《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以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也有专门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经营场所是旅行社开展招徕、接待旅游者咨询、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等旅游业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场所。营业设施是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保障经营活动顺利运行的经营场所内的设备设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有公司住所。要求设立旅行社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既是为了与《公司法》相衔接,也是旅行社开展业务所需。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营场所的要求是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营业用房,其都应该能够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从旅行社运营的实践来看,营业用房的面积、位置都应当充分考虑到接待旅游者、旅行社正常开展业务的需要。一般来说,营业用房应位于所在地主要商业街区的临街位置,一般不应位于地下室、住宅楼内。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设施的要求是拥有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从多年来旅行社运营的实践来看,缺乏或不具备上述营业设施,旅行社将无法正常运营。

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资本既是旅行社开展业务的资金基础,又是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障。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需要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式。

3.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此项条件是《旅游法》提出的新要求。旅行社既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同时也是知识、信息和技能等要素聚集的现代服务业,经营管理人员对旅行社的经营服务和发展非常关键,因此,旅行社应当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旅游法》还规定,导游只能由旅行社委派才能从事导游服务,导游服务是旅行社的专属业务,也是包价旅游中最常见、最基础的服务。设立旅行社,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导游人员,这样既有利于解决目前社会导游劳动报酬低的问题,也有利于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关于“必要的”,是数量方面的要求,由各旅行社自行决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旅行社设立有要求的,设立旅行社也应符合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设立旅行社的程序(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的设立程序具体包括申领营业执照、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程序,可以简称为“先照后证”。这与之前的“先证后照”在设立程序上有着巨大的区别。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不是审批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发放顺序的简单位移,而是给旅行社的设立申请者提供了相当大的便利与福利。

在2014年之前,要设立旅行社,首先要到旅游部门审批,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行政许可办证期限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许可证发放下来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改为“先照后证”,旅行社设立申请人先拿到营业执照、在等待许可证期间,可以着手进行部分不需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活动。

1.办理工商登记

旅行社设立申请人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符合《公司法》规定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成为企业法人。但是,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在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前,依然不能开展旅行社业务,只能以市场主体身份去购买、租赁经营场所,采购经营设备,签订用工合同等,为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准备条件。

2.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旅行社业务的不同类型,企业法人须向不同层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法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企业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的证明;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则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企业法人可以合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企业法人拟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注意的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也就是说,企业法人拟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首先要先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且应在取得经营许可后的两年内,经营良好。由此来看,出境旅游业务对旅行社经营资质的要求更高。

其他旅游业务的许可。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两类旅游业务的许可涉及旅游、公安、外交、海关、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多个部门,手续更为复杂。

3.缴存质量保证金

从《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设立条件的规定来看,缴存质量保证金并非法定的设立条件。但是,《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据此,企业法人需要在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非常短的3个工作日内,缴存质量保证金。由此来看,缴存质量保证金属于设立旅行社的实质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