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饭店的权利

一、 旅游饭店的权利

旅游饭店在接待客人时,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有权依法收取费用;有权要求客人赔偿损害的物品、设施。同时,在特定情形下,旅游饭店也有权拒绝接待客人,有权对客人的财物留置。

(一)在特定情形下有拒绝接待旅客的权利

旅游饭店是企业,企业是追求盈利的,而只有顾客才能给企业、旅游饭店带来利润。旅游饭店又是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主体为了盈利,一般不会拒绝接待旅游者。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为了维护其他住宿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保障饭店自身的合法权益,旅游饭店有权拒绝接待特定“客人”。因为,这些特定的“客人”可能会给旅游饭店带来麻烦、纠纷、损失。这些麻烦、损失,与旅游饭店通过接待这些“客人”获得的利润相比要大得多,严重得多。同时,旅游饭店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其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挑选自己的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但是,旅游饭店毕竟是一个公共场所,是为旅游者提供最基本的住宿、饮食服务的场所。在一些特定的旅游目的地,如果任由旅游饭店随意行使拒绝权,将有可能使一些旅游者无处归宿,漂泊街头。这显然不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旅游饭店的拒绝权利相应地也应受到限制。对此,一些地方已经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认了旅游饭店的拒绝权。例如根据《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旅馆不得拒绝接待旅客住宿:酗酒后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病的;携带可能危及他人安全或者影响旅馆正常经营的动物、危险物品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旅馆的客房没有空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客人,旅游饭店依法有权拒绝接待、提供住宿服务。除此之外,旅游饭店应该接待客人,不得拒绝客人。

(二)留置住宿客人物品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在住宿客人无力支付其住宿、餐饮等费用时,旅游饭店为维护自身利益,有权依法将客人的部分物品留置,以此督促客人尽快支付费用。《物权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被扣财物的价值只能相当于旅客实际所欠的费用。在法定期间内,如果旅客付清欠账,饭店要主动将留置财物交还给客人。在留置客人财物期间,旅游饭店应对留置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如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物毁损,旅游饭店应对损失承担责任。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旅游饭店对自己所有、管理的财产享有所有、管理、处分、受益等权利。包括行政管理机关在内的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旅游饭店的财产权。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侵害旅游饭店财产权的形式主要有:没有事实根据,任意对旅游饭店进行罚款;超越法律、法规授权范围,随意对旅游饭店进行处罚,如对旅游饭店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处分;没有法律根据,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行向旅游饭店进行摊派、要求参加培训、要求订阅报刊、要求对某项活动进行赞助等。上述行为,都是对旅游饭店财产权的侵犯,依法应予制止,违法者依法应对旅游饭店停止侵害,并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经营自主权

作为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旅游饭店有权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主投资、自主用人,不受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的非法干涉。实践中,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侵犯旅游饭店自主权的形式主要有:强令某旅游饭店与其他饭店进行合并;强令旅游饭店调整经营方向,如从商务酒店向度假酒店转型;干涉旅游饭店的用人自主权,强令旅游饭店聘任某人担任部门经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