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当事人
由于旅游纠纷引发的诉讼一般属于民事诉讼,因而旅游纠纷诉讼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规定。
(一)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纠纷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原告一般是在旅游服务中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旅游者;被告一般是被旅游者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在旅游服务中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第三人一般是指在旅游服务中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在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对于有些集体旅游活动来说,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常常不是旅游者本人,而是旅游者所在的单位或所属的协会。在旅游过程中,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产生纠纷时,旅游者属于旅游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旅游者所在的单位或所属的协会是作为旅游者的代理人,与旅游经营者签署旅游服务合同,而且旅游经营者对于旅游者所在的单位或所属的协会作为代理人身份签署合同是知晓的,旅游服务合同的效力直接约束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
(二)代表人的推选
1.代表人推选的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2.推选代表人的理由
旅游者推选代表人参加旅游纠纷解决有理论根据与实践根据。
①推选代表人解决旅游纠纷的理论根据。对于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旅游者既可以推选代表人,由代表人代表自己去解决旅游纠纷;也可以不推选代表人,而是自己亲自或者委派自己的代理人去解决旅游纠纷。如果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如参加游轮旅游活动的,一般同一游轮的游客会达到上千人之多。如果在游轮的行程中出现航海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同一游轮的所有游客与游轮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此时,让人数上千的旅游者都参加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来,可能会产生有的当事人无法到场发表意见,纠纷解决过程拖长的情况;如果将此纠纷分拆,人数众多的游轮旅客,分别与游轮公司采取一对一的纠纷解决办法,又会产生耗时费力的问题,而且在处理结果上可能会产生差别甚至矛盾的现象。为了解决上述难题,人数众多的旅游者一方就有必要推选代表人,与旅游经营者解决纠纷。
②推选代表人解决旅游纠纷的实践基础。在此方面,我国自1991年制定《民事诉讼法》起,就设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该制度对于快捷处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此基础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在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原告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2007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分别对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解决方式作出了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我国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继续确认了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制度。
3.推选代表人参加旅游纠纷解决的条件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推选代表人参加旅游纠纷的解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推选代表人的一方必须是旅游者,而不能是旅游经营者。同时,推选的代表人,也应当是旅游者,不能是旅游者之外的第三人。对于代表人的数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代表人的数量为二至五人。对于调解、仲裁等旅游纠纷的解决方式,代表人的数量也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②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对于“众多”的认定,我们认为应参照民事诉讼等法律、法规的现有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应为十人以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属于人数众多。据此,我们认为,旅游者十人以上属于人数众多。
③旅游者应有共同请求。共同请求是指旅游者的请求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如某游轮公司发布信息,称五一期间将组团去韩国旅游,人数满1000人即可成团出发,但最终只有800人报名参加并与游轮公司签订合同、交纳费用,于是游轮公司宣布取消该次旅游行程,解除已经签订的合同,但是没有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这800名旅游者一起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游轮公司退还收取的费用。
4.推选代表人参加旅游纠纷的法律后果
代表人参加旅游纠纷,其行为对其代表的所有当事人发生效力。代表人参加旅游纠纷,主要是指参加旅游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出管辖异议、申请顺延期间、申请证据保全等仅涉及当事人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的行为。其原因在于,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是法律赋予民事法律主体的重要权利,未经当事人授权,他人无权处分,代表人更是如此。为此,涉及旅游者实体权利的行为,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旅游者同意,否则就是侵犯被代表的旅游者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5.被推选的代表人参加旅游纠纷解决可聘请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推选的代表人参加旅游纠纷的解决,一般应自己亲自参加,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是下列人员才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
6.不愿意推选代表人的其他旅游者
如果有的旅游者不愿意推选代表人代表自己参加旅游纠纷的解决,愿意亲自或者自行委托代理人解决旅游纠纷,也符合法律规定。《旅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是旅游者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而不是旅游者必须推选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活动。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下列权利:①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②有权进行辩论;③有权请求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等回避;④有权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⑤在法定期限内有权提起上诉;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有权申请执行;⑦依法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⑧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⑨作为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⑩作为被告,可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和答辩,可以提起反诉,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管辖异议;○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②向人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③按规定期限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④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⑤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