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特征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旅行社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旅行社是企业法人

作为企业法人,旅行社的设立、运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企业的一般性要求,符合企业法人的设立条件,依照企业设立的程序履行工商登记等手续。

(二)旅行社的业务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https://www.daowen.com)

招徕是指旅行社开展宣传、推销业务、招揽旅游者;组织旅游者是指旅行社根据市场调研,事先自行设计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规划、选定旅游路线和沿途观光、休闲、娱乐、餐饮等旅游项目,并将此线路中为实现观光、休闲、度假等目的涉及的交通、住宿等要素,向其他合格的服务提供者事先订购,加上自身的导游或领队服务,形成一个由自己和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组合,并以总价打包销售,一般也称之为包价旅游业务。包价旅游业务属于旅行社的专属业务,非旅行社不得经营。组织旅游业务中的产品设计是否合理、选定的供应商是否合格,不仅关系到行程能否顺利完成,更关系到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经营者具有相当的运营能力,承担更多的安全保障责任,一般性的市场主体无力运营,也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接待是指旅行社根据合同的事先约定,为旅游者实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观光等服务。

(三)旅行社的业务是提供旅游服务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游服务主要包括:①安排交通服务;②安排住宿服务;③安排餐饮服务;④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⑤导游、领队服务;⑥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①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②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③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④其他旅游服务。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