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旅行社的义务

二、旅行社的义务

(一)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个人信息,旅行社应当予以保密

旅游者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旅游者本人身份的信息。对于旅游者个人信息,旅行社应当采取必要手段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更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旅行社泄露个人信息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收集、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旅游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旅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二)旅行社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保障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是旅游经营者首要的、最基本的法定义务,这是《旅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旅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旅游者之所以与旅行社订立包价旅游服务合同,其目的无非是通过接受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进而满足其精神享受的需求。因此,无论是组团社直接、亲自履行合同,还是委托地接社履行合同,都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中对旅游者承诺的义务,以实现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签订旅游合同的目的。

(四)旅行社向旅游者告知的信息,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其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通过订立合同作出约定,并以此约束双方的行为。对此,《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https://www.daowen.com)

(五)在行程开始前,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旅游行程单是指旅行社对具体旅游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顺序等的描述,是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服务合同内容的具体化,是包价旅游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此,《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并明确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服务具有跨地域、易受外界条件影响等特性,容易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旅游者人身受到损害。对于由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往往无法通过损害赔偿责任获得救济。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就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鉴于我国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的意识不高之现实,《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项义务,属于包价旅游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如旅行社未履行此项提示义务,当旅游者遭受意外伤害时,仅承担与提示义务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七)旅行社应当履行法定事项的告知义务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和旅游活动的顺利开展,对一些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事项进行告知非常必要。例如,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向旅游者告知上述事项,可以强化旅游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使旅游者保持必要的警惕,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未履行该项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在旅游途中,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旅游合同解除,行程终止的,旅游者会因身处异地而面临信息缺乏、语言不通、孤立无助的境地。作为专门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安全与合法权益,有必要协助旅游者返回旅游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