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旅游法的特征
(一)从形式上看,旅游法是以旅游业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体系
如前所述,广义的旅游法不仅包括《旅游法》,还包括其他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等。所有与旅游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等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效力等级有序的旅游法规范体系。在旅游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是核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行政解释都要以《宪法》关于旅游的条款为基础而展开,至少不能与宪法的原则、规范相抵触;《旅游法》是主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是支撑。《旅游法》对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要素、基本规范等作出了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是旅游法制的基石,是旅游领域的基本法;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是支撑,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对旅游业相关主体的经营规范、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更为详尽、周密的规定,是旅游法制的重要支柱;相关规章、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类似于建筑材料,对旅游要素的保护与经营原则、旅游经营主体的经营规则、旅游执法的手段与程序等,作出了细密的规定,是旅游法制大厦的砖、瓦、沙子与水泥。
(二)从内容上看,旅游法的内容较为广泛
由于旅游业涉及的要素多,牵扯的环节多,与110多个行业相关联。旅游法调整的领域、规范的内容包括了旅游资源、旅游经营、旅游监管、旅游合同、旅游者、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投诉等领域;涵盖了传统旅游产业与新兴旅游业态;囊括了政府、社会组织、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社会公众等诸多主体;包含了促进、规范、监管等多种法律关系。
(三)从作用上看,旅游法兼具促进、规范、监管三方面的作用
根据我国公民对高质量生活不断攀升的需求与中国旅游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的矛盾,特别是旅游业供给侧方面存在的总量不足与结构性失衡并存的现实,《旅游法》规定国家要发展旅游事业,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经营秩序,建设旅游基础设施,提供旅游公共服务,为广大公民外出旅游、休闲提供保障;根据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缺乏细致、可操作性的规范之现状,《旅游法》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旅游经营者特别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包价旅游合同作出了详细的规范;根据旅游市场发展的现状,特别是零负团费盛行、强迫旅游者购物等行为屡屡出现,社会各界出现了强烈要求对旅游市场秩序予以严格监管的呼声,《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监管的体制、监管的手段、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