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旅游者的特点

二、 旅游者的特点

如上所述,旅游者属于消费者。但旅游消费者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旅游者进行消费主要是为了满足精神层面的需要

旅游者外出旅游,需要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需要入住宾馆、饭店、旅舍,也会购买有形的旅游纪念品、旅游目的地的土特产品,但其目的更多的是欣赏沿途的风景、放松自己的心灵,追求的目的更多的不是满足自己物质层面的需要,而是精神层面的需要。这就使得对同一趟行程,同一个目的地,同一个景点,同一个导游与领队人员,不同的旅游者会有不同的感受,不同的评价。

(二)旅游者进行消费需要亲自体验

旅游活动,无论是乘坐飞机、入住饭店、参观景点、观看演出、品尝美食等,都需要旅游者亲自进行、亲自体验、亲自前往,他人不能也无法替代。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安排本组织的员工外出旅游,可以为员工外出旅游支付费用,但是,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旅游者,只有亲身参加旅游活动的自然人才能成为旅游者,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由此,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损害,只能是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只有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才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为旅游者支付费用的法人、其他组织,在旅游者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只能给予协助,而不可能代替。

(三)旅游者处于弱势地位

旅游者外出旅游,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居住地,来到一个相对陌生的城市、景区、线路,与常年在当地开展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相比,在信息、专业知识等方面无疑存在着劣势。在发生纠纷之后,由于多数旅游者的日程在出发之前就已经确定,与旅游经营者相比,旅游者在时间、精力方面也无法与旅游经营者相抗衡。以上两点,使得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