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的类型
常见的旅游纠纷可以分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大类。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由于旅游经营者、第三方等原因造成旅游者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而引发的纠纷。引发纠纷的相对方,即旅游经营者可能是旅行社、旅游景区管理者、经营旅游交通工具的租车公司、提供旅游住宿的旅馆、提供旅游餐饮的餐厅等。与这些相对方发生的旅游纠纷的原因亦多种多样。
1.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
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是指旅游者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项目中,发生人身伤害,与旅行社之间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例如,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体旅行期间,因旅行社未尽安全提示义务而导致游客盲目下海游玩,导致溺水伤亡;因旅行社采购的旅游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如旅行车辆的驾驶员无相应驾照,在旅途中翻车导致游客伤亡等。
2.与其他旅游服务供应商之间的纠纷
旅游期间,旅游者要去旅游景区参观游览,要乘坐旅游巴士,要到旅游目的地的特色餐饮店去品尝美食等。在上述活动期间,旅游者与上述旅游服务供应商之间有可能产生纠纷。例如,乘坐旅游巴士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在景区内游玩、休憩、参观时发生的溺水、摔伤、飞落的石头或树枝砸伤等导致旅游者人身损伤;在宾馆、餐厅等休息区域因地面湿滑而导致旅游者摔倒等造成伤害。上述人身伤害是导致旅游纠纷的重要原因。
3.与其他第三方之间的纠纷
旅游者在行程中因违法、犯罪分子的袭击、抢劫、抢夺等造成人身伤害。
(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返还旅游费用的纠纷
此类纠纷是指因天气变化、政府行为等旅游经营者无法左右的原因,或因旅游经营者自身失误等原因致使旅游行程被取消、更改或减少,导致旅游者要求返还旅游费用。此类纠纷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如某旅行社组织李某等人在夏季出游西藏途中,因当地突发暴雨导致旅游行程取消而引发的返还旅游费用纠纷。
2.旅游赔偿纠纷
此类纠纷是指因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的约定,提供旅游项目和旅游服务,旅游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由于一些旅游经营者出于对利润的追逐,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任意承诺或者对旅游者进行诱导,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凭借自身的信息、人员等优势地位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编造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比如,旅游大巴司机与随行导游声称高速公路封路、政府对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制而走国道,不走高速公路,从而将节省的高速路通行费用归自己;随团导游宣称行程中预先安排的某著名景点由于外国国家元首参观而禁止社会游客进入,为了弥补遗憾而向旅游者推荐当地另一景区,从而侵吞两景区之间的门票差额款;向老年人、儿童、教师等购物意愿不强的群体收取特别服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