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运营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 旅游景区运营 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对旅游景区管理与保护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该规定确立了国家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国家履行上述义务的具体措施是制定相关法律,如《文物保护法》;设立管理机构,如建立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如拨款对文物进行修复、对遗迹进行保护等。

(二)法律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旅游景区管理与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旅游法》。旅游法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利用、保护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对旅游景区设立的条件、程序、景区门票价格、景区流量控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他法律从不同的领域、角度对旅游景区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文物保护法》是旅游景区中文物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海岛保护法》是旅游景区中海岛类自然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是旅游景区进行规划的主要法律依据。与旅游景区管理相关的法律依据还有《森林法》《草原法》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制定的强制性规范。旅游景区管理与保护的行政法规依据主要有《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自然保护区条例》。

(四)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是设区的市以上级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旅游景区管理与保护不仅需要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还需要遵循旅游景区所在地的涉及旅游景区的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旅游条例》《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及《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等。

(五)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是设区的市以上级别的政府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旅游景区管理与保护需要遵循的规章有行业性规章,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