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解除
旅游合同的解除是指旅游合同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旅游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的问题,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二是,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三是,合同解除的基础必须有解除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还不能自动解除,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四是,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合同的解除,要么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旅游合同解除可分为几种类型,根据解除的条件可分为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根据解除的主体可分为旅行社解除与旅游者解除。
(一)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通过约定,自愿解除合同的法律行为。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二是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表现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旅行社解除与旅游者解除
1.旅行社解除
(1)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的时机。一般情况下,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旅行社,是不会随意解除合同的。因为解除合同,意味着旅行社自己放弃了生意,放弃了获利的机会。但是,对于一些特定情形,出于经济原则、现实可能原则以及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法律也允许旅行社解除合同。对此,《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合同解除权作了规定,并就行程开始前和行程开始后旅行社的合同解除权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的合同解除权。根据商业惯例,组团旅游时旅游团的人数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只有团队的人数达到一定的规模,旅行社才可以从航空公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旅游娱乐公司等服务单位得到相应的优惠,从而为旅游者节省一定的成本,也可以为旅行社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为此,旅行社一般都会在旅游合同中对成团人数进行约定。如果没有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从维护旅行社合法权益及尊重商业惯例来说,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为此,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旅行社在行程当中的解除权。在行程开始后,旅行社行使解除权,一般出于两种原因:一种原因是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另一种原因是旅游者的自身情形。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政变、社会动荡等。②意外事件通常指当事人难以预料的偶发事件,虽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如遭遇交通事故、第三人侵害等。在行程开始后,由于旅游活动涉及地域广泛、环节众多,即使旅行社在行程出发前已经作了周密安排,有些意外情形仍然难以避免。在此种情形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要么会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要么使履行的成本过高。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就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就此,《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作了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③旅游者自身情形。旅游者参加的包价旅游团队,要求每一个旅游者的行为,要遵守兼顾他人利益的行为准则。旅行社必须从团队整体利益的角度去协调、安排整个行程,使旅游行程得以全部、安全完成。当团队中有个别旅游者因其个人原因、违法行为或者不配合行程安排实施,导致可能损害其他旅游者利益的,为了保护多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旅行社在法定情形下的单方解除权,是非常必要的。《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旅行社为旅游者支付的交通、住宿、餐饮、参观游览、娱乐、办理护照签证等费用。
(2)旅行社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同的情形,旅行社解除合同的程序也不尽相同。①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赋予旅行社合同解除权时,《旅游法》对旅行社的解除行为作了相应要求,即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②因旅游行程中遇到客观情况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行社解除合同的费用分担。①根据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而解除合同的,《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②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但合同依然可以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③对于因旅游者原因解除旅游合同的,免除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中尚未履行部分的义务。尚未履行部分的费用,旅行社则应退还给旅游者。对于一些已经支出且无法退还的费用,组团社应在扣除上述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如果旅游者的行为给旅行社造成了损失,旅游者还应当依法向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4)旅行社解除合同后的协助返程义务。①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的原因。对于合同的解除,无论是何种原因,旅行社都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其指定的合理地点。因为身处异地的旅游者,一般都会面临信息缺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困难。作为专门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旅行社对旅游目的地或者途经地的信息掌握比较全面。为保护旅游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由旅行社协助安排旅游者返程非常必要,也比较可行。②旅行社协助返程的费用分担。对于旅游者返程的费用负担,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旅游者不同意调整行程而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合理分担。第二,对于因旅游者个人原因,致使旅行社依据《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被迫行使解除权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个人承担。第三,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第四,由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先行承担,然后旅行社有权向履行辅助人请求赔偿。
2.旅游者解除
(1)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无论在旅游行程开始前,还是在旅游行程之中,旅游者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须向旅行社作出任何解释,也无须有任何理由,只要旅游者不愿意参加旅游或者不愿意继续参加旅游,由此也称为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旅游者之所以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其主要原因在于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自由。如果不允许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根据旅游活动的特性,旅游者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有权解除合同,这无疑是对旅游者人身自由的限制。人身自由是最重要的权利与自由,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旅游者的人身自由。
(2)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程序。对于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程序,根据前述理由,旅游者只需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告知旅行社即可,无须说明理由,无须解释,更无须获得旅行社的许可与同意。
(3)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旅游者行使合同解除权导致包价旅游合同终止,决定了包价旅游合同仅就未履行部分,发生清算双方合同关系的效力。已经履行的部分,双方根据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这里的清算,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就合同终止后相互需要支付的费用进行结算。总体来讲,包价旅游合同因旅游者行使合同解除权而终止时,包价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服务已经提供的部分,旅游者已经享受其利益,对于该部分,旅游者应当依据合同支付相应的费用;对于尚未提供的旅游服务来说,旅游经营者无须继续提供,旅游者也就无须就未提供的旅游服务向旅游经营者给付报酬。旅游实践中,由于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已预交全部或大部分旅游费用,因此,清算通常表现为旅行社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