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主选择权

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旅游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自由选择旅游服务商、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有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旅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一)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旅游产品是指旅游经营者通过开发、整合旅游资源,提供给旅游者的旅游体验经历。根据旅游产品分类,旅游产品一般可分为:观光旅游产品(自然风光、名胜古迹、城市风光等);度假旅游产品(海滨、山地、温泉、乡村、野营等);专项旅游产品(商务、文化、体育、修学等)以及生态旅游产品等。旅游服务是指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的各种劳动服务,包括住宿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导游服务、领队服务等。

自主选择是指旅游者根据自己的喜好、财力、时间等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旅游活动,以团队或自由行等方式参加旅游活动,接受哪一家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在作出选择、决定之前,旅游者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即使在已事先设计好的旅游服务格式合同中,旅游经营者也应当尊重旅游者的自主选择,对旅游者的特殊要求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满足。

强制交易行为是指旅游经营者违背旅游者的意愿,强制或者限定旅游者购买其指定的旅游产品、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强制交易行为包括:限定旅游者只能购买、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服务,而排斥其他同类产品、服务;强制旅游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产品、服务、纪念品,如旅游景区强制旅游者乘坐景区内电瓶车、索道,旅游购物点工作人员以威胁、威逼、恐吓等方式逼迫旅游者进行消费,甚至要求至少购买一定数量的纪念品、特产等;强制旅游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产品、服务,如强迫旅游者购买著名景区周边的“关联景区”门票、套票等;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旅游者,拒绝、中断、减少其提供的相关服务,如旅行社强制旅游者购物遭拒后,拒绝为旅游者继续提供旅游巴士运输服务,将旅游者抛弃在高速公路服务站等。

(二)确认自主选择权的理由

《旅游法》之所以确认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主要是出于下述考虑。

1.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需要给予特别保护(https://www.daowen.com)

旅游活动的特点决定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特别容易被侵犯。如前所述,旅游活动的惯例是先付费后服务。旅游者一旦付费,在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中就不再居于优势地位,容易被旅游经营者胁迫、牵制;另外,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不甚了解,和旅游经营者相比,在信息方面明显居于下风,旅游经营者容易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蒙蔽、欺骗旅游者。

2.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衔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旅游者属于消费者,在旅游消费中自然享有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吸收《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立法经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上述行为,并且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因此拒绝履行合同或以此相威胁。

4.为了解决旅游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旅游实践中,强制消费、强制购物、强制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几乎成为一种常态,一种恶习,屡禁不止,深受社会各界的诟病,以至于成为旅游法立法者最为关心、要求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