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领队备案制度

二、领队备案制度

领队备案是国家对领队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领队人员的备案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领队备案条件

1.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证是领队人员备案的前提条件。领队的执业特点与全程陪同导游相类似。如果没有导游证,没有从事过导游业务,对导游工作不了解、不熟悉,则可能会导致领队人员无法对境外地接社的导游工作实施监督,在维护委派旅行社的合法权益、陪同旅游者的权益方面会存在能力、经验的不足等问题。本条件是《旅游法》对出境旅游实践暴露出来的问题的回应,也是根据出境旅游未来发展的前景作出的前瞻性制度设计。

2.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从业经历等条件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导游证;(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四)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赴台旅游领队还应当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https://www.daowen.com)

3.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领队应当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二)领队备案程序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领队实行备案制度。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领队备案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导游证号、学历、语种、语言等级(外语导游)、从业经历、所在旅行社、旅行社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等。原国家旅游局将领队数据库与公安边检、外交等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在领队数据库中的导游人员方可从事领队业务。

(三)领队管理制度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领队从事领队业务,应当接受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旅行社委派,并携带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领队应当协助旅游者办理出入境手续,协调、监督境外地接社及从业人员履行合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不得从事领队业务。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应当掌握相关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语言或者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