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流量控制管理
(一)旅游景区的流量控制
旅游景区的流量控制,也称旅游景区的最大承载量控制。最大承载量是指在一段时间内,一般是指一天,在维持旅游景区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旅游景区所能容纳的旅游者规模的最大数额。任何一个旅游景区,无论是自然类旅游景区,还是人文类旅游景区,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受道路、交通设施、餐饮、住宿、空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服务人员数量、安全保障等因素的限制,其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规模必然会有一定的极限。
1.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的核定
核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旅游景区制订规划时核定游客容量;二是在旅游景区开放时核定游客客量。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定。旅游景区在进行改建、扩建、项目调整时,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旅游景区的申请或者主动根据旅游景区项目、空间布局等的调整,重新核定其最大承载量。
2.旅游景区流量控制的方法
旅游景区流量控制的难点在于旅游景区难于预测、掌握即将前来该景区的旅游者数量。对此,根据我国部分博物馆,如国家博物馆、西藏布达拉宫等实行门票预约的实践及其效果,《旅游法》规定旅游景区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进行流量控制:一是门票预约。门票预约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效果良好的一种流量控制方式,尤其是对旅游团队实行门票预约。门票预约的推行,有利于引导旅游者和旅行社形成预约的交易习惯,改善当前热门旅游景区人山人海的局面。二是通过舆论引导旅游者提前安排出游计划,实施淡旺季价格疏导旅游者。三是合理设计旅游景区内的游览线路和排队方式,设置明确清晰的指示牌,提前公布景区流量,提高旅游者的流动率,避免误导旅游者,从而实现流量控制。
3.旅游景区流量信息预报制度
旅游景区流量信息预报制度是指旅游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地旅游景区历年的流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当年的情势进行预判,及时向社会发布,以引导旅游者合理安排旅游出行计划,从源头上对旅游景区的流量进行合理引导的制度。旅游景区流量信息预报制度,是旅游景区流量控制制度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此项制度在国家层面及某些地方,如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等地已经初步开展,效果良好。
4.旅游景区内流量引导制度
旅游景区内流量引导制度是指在游客数量达到或者接近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的制度。《旅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有原则性规定,一些地方的旅游条例在此基础上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景区游客数量达到核定最大承载量的百分之八十时,景区经营者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向社会发布警示,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有效措施控制游客数量。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5.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公布制度
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公布制度是指旅游景区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经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核定,向社会公布的制度。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最大承载量核定,是为了确定景区的最大接待能力;经由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是为了克服旅游景区因为经济利益而夸大接待能力;向社会公布,主要是为了便于社会各界监督。目前,上海市、北京市等地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本辖区内的A级景区最大承载量进行了核定,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6.旅游景区流量控制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制度
旅游景区流量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制度是指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本景区的实际,事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形作出预判与应对,当游客容量接近核定最大流量时,应及时启动控制方案,及时疏导旅游者,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当前,借助于电子检票系统、人脸识别系统,旅游景区可以及时掌握本景区的旅游者数量。
7.旅游景区接近最大流量报告制度
旅游景区接近最大流量报告制度是指当旅游景区的游客容量接近核定的最大流量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与当地人民政府一起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发布景区流量信息,引导旅游者合理安排游览时间的制度。实行报告制度,因为只有政府才能协调、调动、指挥各方面力量,如交通、公安、安全、卫生等部门,共同疏导游客,防止超大客流瞬间扑向旅游景区,酿成安全事故。
(二)旅游者配合制度
旅游者配合制度是指在旅游景区达到或者接近核定公布的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时,旅游者应予以配合的制度。如果没有旅游者的配合,旅游景区及当地人民政府的疏导、分流等措施的效果难以保证,旅游者的游览品质及自身安全也难以保障。为此,《旅游法》第十五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旅游业发展制度
旅游业发展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大力发展旅游业,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让更多的游客有更多的选择,进行错峰旅游,从根本上落实旅游景区的流量控制。
(四)确定旅游景区流量控制责任主体
1.旅游景区管理者
旅游景区管理者是旅游景区流量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景区在流量控制方面主要承担以下几项责任:一是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二是旅游景区应当在其收费处、入口处、景区官方网站,必要时还要通过当地政府的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共媒体等途径公布最大承载量,以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旅游景区应当制订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做好各种预案,在旅游旺季期间提前增加人手,配备力量及设施,及时分析流量变化,采取各种方式严格控制景区流量。四是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提前公告以提醒旅游者,并同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旅游景区流量控制方案、预案,采取措施疏导、分流旅游者,保障旅游安全。
2.旅游景区主管部门
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在景区流量控制方面的职责是核定和监督景区的承载量。该项职责的依据是《旅游法》。根据《旅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据此,旅游景区的主管部门在旅游景区流量控制方面负有核定和监督两项职责。
3.旅游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当旅游景区内旅游者数量已经达到最大承载量,但大批旅游者仍然前往该旅游景区时,仅靠旅游景区是无法应对的。这在一些敏感区域的热门旅游景区尤其如此,如天安门旁边的故宫。此时,必须要由旅游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各方资源,与旅游景区一起做好流量控制工作。对此,《旅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据此,政府在旅游景区的流量控制方面成为责任主体。政府应当与当地重点旅游景区事先研究应对大客流的方案,做好各种应对预案,并通过假日旅游预报方式,通过大众媒体、网络等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景区、住宿接待设施、交通出行等方面的信息,引导广大旅游者理性出游、安全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