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变更
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依法签订的合同。但是,在出现了不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绝对地禁止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不仅对当事人自身不利,也不符合经济原则。因此,在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出现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就是否进行变更、如何变更、变更后的费用分摊等达成一致意见,是合同变更的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应当视为合同未变更。在合同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旅游合同变更的原则
就旅游合同来说,旅游合同的变更是指旅游合同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时,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对于旅游合同的变更,《旅游法》的基本精神是原则上不得变更。该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合同的履行是签订合同的目的。没有合同的履行,就不会有合同目的的实现。作为旅游者,通常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之时就已缴纳团费,即已经适当履行,而旅行社作为另一方当事人,除由于旅游者本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可以解除、变更包价旅游合同外,必须根据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向旅游者提供其在合同中承诺的相关服务。二是在旅游实践中,旅行社随意变更包价旅游合同的情况较为常见。有些旅行社以满足旅游者个性化需求为理由,或者以满足多数旅游者的需求为借口,擅自减少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增加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随意变更包价旅游合同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旅游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在出现特殊情形如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时,旅行社可以变更旅游合同,但必须在变更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只能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变更。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变更后的费用承担,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据此,旅游合同可以变更的条件是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飓风、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海啸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骚乱、罢工等;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虽能履行,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极不公平的后果。
上述情形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影响是不同的。有可能影响部分阶段、部分旅游项目,在对包价旅游合同变更后,合同的其他部分、其他项目依然可以继续履行。在此种情形下,旅行社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但必须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当部分旅游者同意变更,部分旅游者不同意变更时,旅行社依法应当仅对同意变更行程的旅游者,依据变更后的旅游行程安排履行合同。对于不同意变更的旅游者,旅行社则应当依法解除旅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