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保障权
安全保障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一)安全保障权的实现
1.安全保障权实现的基础是旅游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与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权相对应的是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经营者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权得以实现的基础。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安全保障权实现的关键是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旅游者的安全要靠旅游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旅游经营者忠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仅靠旅游经营者的良心、道德,也不能仅靠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形成负面激励。要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关键要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主动、及时、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以此来督促、推动旅游经营者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3.安全保障权的核心是紧急救助请求权
紧急救助请求权,是指旅游者在遭遇危险时,有请求旅游经营者、国家、社会提供及时、有效、合理的救助与保护的权利。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可能遇到的危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飓风、山体滑坡、落石、塌方、山火等;社会事件,如动乱、军事冲突、交通事故、疫情、抢劫、盗窃;意外事件,如落水、跌落山崖、坠入山洞等。对于旅游者遭遇上述危险面临困境时,《旅游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二)确认安全保障权的理由
1.旅游者外出旅游的前提是其人身、财产安全能够获得保障
只有旅游者相信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才会安排出行、出游。如果旅游者认为旅游目的地存在安全风险,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理性的旅游者一般会放弃此次旅游计划。为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接受旅游服务中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才能够使旅游者安心出游。
2.旅游活动本身的特点需要确认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权
旅游者在旅行时迅速、频繁的空间移动,使得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风险系数大大增加。同时,由于旅游者外出旅游期间,精神一般比较放松,警惕性往往会降低,且对旅游目的地的环境较为陌生,在此种情形下,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容易受到侵害。通过确认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权,赋予旅游经营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旅游经营者精心组织、精心安排、及时提醒,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