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
旅游活动具有较高的风险性。通过保险能够保障旅行社的正常经营,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能够有效地维护旅游者权益。
当前,有些旅行社的风险意识不够强,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认为投保只是增加旅行社的经济负担,没有任何实际作用。《旅游法》对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作出了方向性规定,《旅行社条例》将旅行社履行购买责任保险作为旅行社的一项强制性义务,有利于旅行社化解旅游安全风险,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增强旅游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减轻旅行社的经济负担,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旅行社责任保险将旅行社在风险发生后赔付消费者损失的义务转移给专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理赔经验,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救助,使旅游者得到及时的救治,使人身及财产损失得到应有的补偿。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及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遭受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险种具有下述特征。
1.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法定强制险
保险按保险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根据投保人自己的意愿,确定是否投保、投保标准的保险品种。强制保险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保险品种。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据此,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强制险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属于旅行社的法定义务。
2.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标的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
根据保险的标的,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旅行社通过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将其在经营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旅游者、导游及领队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赔偿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是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因此,旅行社责任保险具有人身、财产两种属性。
3.旅行社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旅行社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所以,该合同是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并且旅行社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4.旅行社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作为旅行社为自己投保的责任保险,在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旅行社在自身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支付请求。
5.旅行社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受益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由于旅行社责任保险具有综合性,其保障对象既有人身又有财产,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承保的保险公司都有赔偿义务。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承担赔偿的范围。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国家旅游局会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投保
1.投保方式
投保方式有旅行社自主投保与统一投保两种方式。通常的投保方式是保险人和投保人通过协商订立保险合同。统一投保则是统一借助保险经纪人完成签约,向全国统一账户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由统保项目全国调解处理中心统一受理、调查、理赔。但是,统保并非强制推行的项目,作为个体的旅行社,可以从自身的需要出发,选择和保险公司单独协商订立保险合同,或者加入统保计划,按照统一的标准缴纳保费以及签订统一的保险条款。原国家旅游局推广统保产品,鼓励旅行社积极参加统保项目。以下对保险合同的介绍,如无特殊说明,将以旅行社自主投保为例进行介绍与分析。
2.保险合同的签订
在投保时,旅行社应当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旅行社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同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旅行社通过解除合同来逃避投保义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解除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在保险公司方面,除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已解除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并书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行社方面,旅行社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后,在随后的一年保险期限内,如果发生投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该金额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1.旅行社的投保义务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国家法律对旅行社应当投保的保险金额也作了强制性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此即构成了旅行社的最低投保义务,如果旅行社不足额投保,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金额是其所负担的最高风险,保险公司只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照旅行社的实际支付数额向旅行社支付保险赔偿金。如果旅行社对旅游者的实际支付数额超过了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向旅行社支付全额的保险金额即可,不足的部分则构成旅行社的经营损失,旅行社不能将保险金额作为自己对旅游者的赔偿限额。
(五)索赔程序
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当事人要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出索赔要求。
1.索赔的主体
作为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通常情况下,是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偿付,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2.具体的索赔程序
(1)向保险公司通知保险事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应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2)提供相应的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旅行社补充提供。
(3)核定赔偿。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
(4)支付赔偿。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案件,保险公司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3.保险公司的先行支付义务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后,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
4.保险公司的代位请求权
代位请求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就旅行社责任保险而言,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直接赔偿保险金或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六)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
旅行社责任保险涉及旅行社、保险公司两类不同主体的经营行为,因而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双重监管。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监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内容是旅行社是否投保、是否按时投保以及是否足额投保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旅行社,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权责令该旅行社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保险公司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以及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违反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保险公司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由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