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发展规划的法律责任

六、 旅游发展规划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规范有效实施的保障。对于旅游发展规划,根据《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将其责任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责任

在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方面的违法行为有两类。一是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不作为,即不组织编写旅游发展规划,应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国务院、省级政府及其他有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义务的政府;二是编写的旅游发展规划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存在冲突、突破等情形,应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包括国务院、省级政府及其他承担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义务的政府。国务院在编写全国旅游发展规划方面也必须遵守《宪法》《旅游法》及相关法律,下级政府编写规划应符合中央政府编写的全国旅游发展规划,不得突破或违背。三是编写旅游发展规划的程序违法,未在编写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或没有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的,承担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其责任主体为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地方各级政府。

(二)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责任

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主体分为两种,一是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主体的下级政府,二是旅游发展规划中的旅游项目建设主体。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主体的下级政府的执行责任是因为在编制本级旅游发展规划时与上级旅游发展规划相冲突。旅游项目建设主体的执行责任是因为在建设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旅游项目时违反规划,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旅游发展规划的监督责任

旅游发展规划的监督主体包括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及其他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主体。上述主体在旅游发展规划监督方面的责任主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监督规划执行职责,导致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项目等没有如期、如规划实现,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