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一、 旅游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国家是抽象的,国家机关是具体的。国家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实现的。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在极为特殊的情形下,军事机关也会加入旅游者权益保护(如境外旅游目的地发生动乱等危险情形时,军方出动军用运输机紧急营救境外中国游客)的行列中来。与此相适应,可将国家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分为三种: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指国家及法定的地方权力机关通过制定、修改、废止等立法活动,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立法宣示

通过立法向社会宣示旅游者的合法权利以及法律、法规对各种侵犯旅游者权益行为的禁止,从而警示相关人员不得实施侵犯旅游者权益的行为,促使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而防止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发生。

2.执法、司法依据

通过立法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审判机关的审判、相关行业组织的调解提供依据,以便执法机关、审判机关、行业组织能准确地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并在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发生时,予以及时、有效的制止、补救;通过对行政、审判、行业组织活动的法律监督,保障旅游者权益的全面落实。

3.构建旅游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立法保护旅游者权益,首先要保证法律、法规本身的公正、科学和可执行性。当前,我国关于旅游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个以《旅游法》为龙头,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北京市旅游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等地方旅游法规为支撑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上述法律、法规,为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立法基础。

今后,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及法学研究的日益深入,与旅游者权益相关的立法将会日益完善。

(二)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活动,对旅游者权益进行保护。由于旅游业涉及多个环节、多种要素,因此,通过行政活动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旅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此,可以理解为上述行政机关通过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实现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鉴于行政保护在旅游者权益保护体系中更直接、更有效、更常见,需要从行政保护的主体、保护的方式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介绍。

1.行政保护的主体

(1)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责旅游工作的机构。目前,在国家层面组建了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地方相应改为文化与旅游厅或局,如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涉及旅游工作的其他部门。根据《旅游法》的规定以及国家机构改革,涉及旅游工作的其他部门包括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文物等部门。根据景区依托的资源性质不同,景区主管部门又可以分为住建、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2.行政保护的方式

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对旅游经营者、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据监督检查发现的证据,对违法者作出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强制,或者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其他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对于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3.行政保护的领域

行政保护的领域,也可以称为监督检查的领域。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旅游市场。旅游市场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为旅游者提供交通、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的活动,包括旅游商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以及市场准入、市场规则、服务标准等工作。

4.行政保护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保护旅游者的依据有《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如《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三)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在旅游业,司法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在旅游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旅游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追求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使受害的旅游者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经营者侵犯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大多属于民事性质的侵权、违约行为。例如,旅游景区、旅游饭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等。通过对这些侵权、违约案件的审理,可以使侵害旅游者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受到民事制裁,同时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

②通过司法解释,阐释法律的含义,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使《旅游法》等法律得以正确实施,旅游者权益获得更充分的保障。根据《立法法》,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现行法律在审判中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阐述法律的含义,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全面准确地理解、适用法律。同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旅游法》的一般原则,进行司法创制活动,弥补现行法律规定之不足,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一个典型的司法创制成果。

③通过司法改革创新,建立具有旅游纠纷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旅游纠纷往往具有金额小、案情简单等特点,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进行诉讼。为方便旅游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旅游纠纷,我国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主动作为,创建“旅游巡回法庭”“旅游小额法庭”等审判机制,方便旅游者诉讼,方便旅游者维权。

2.人民检察院在旅游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在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人民检察院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①通过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发现、惩治旅游市场监管中的玩忽职守行为;②及时发现、惩治旅游市场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③通过对旅游纠纷民事审判的监督、抗诉等,积极维护旅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