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安全的依据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明确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管理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上述规定、标准、条件体现了国家意志,是国家对旅游经营者的基本要求。
(一)旅游法
《旅游法》是旅游领域的基本法,其对旅游安全的规定,是旅游经营者实施安全管理最为直接的依据。《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相关安全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关于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是关于消费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护的基本法,旅游者属于消费者,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遵循该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旅游经营者实施安全管理必须遵循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四)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关于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旅游服务在质量方面必须符合该法的要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之一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五)消防法
《消防法》是有关消防安全的基本法,旅游经营者的生产、服务涉及消防工作的,必须遵循该法。《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上述规定,都具有强制力,旅游经营者只要开展经营就应遵守。
(六)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旅游局根据《旅游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旅游经营者在经营安全方面最直接的规章,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