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价格管理
近年来,我国旅游景区数量不断增加,门票收入也在不断增加。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公报整理的数据,2006—2015年我国国内旅游业的总收入从8935亿元增长到了超过4万亿元的规模,十年间实现了4.48倍的增长,出游人次则由13.9亿增长到了41亿,增长了近3倍。在国内旅游业高速增长的推动下,全国景点门票的收入规模也持续、快速增长。研究机构数据显示,2015年度全国旅游景点的门票收入规模达到了1037.9亿元。在此形势下,由于一些旅游景区,特别是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的门票及其他项目的收费没有体现公益性质的问题比较突出,旅游景区价格不断提高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因此,《旅游法》对旅游景区的门票和其他项目的收费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一)根据景区的性质确定旅游景区不同的定价机制
定价机制是指确定旅游景区门票及其他服务项目价格的主体及程序。根据依托资源是否属于公共资源,旅游景区实行不同的定价机制。《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收费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订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订的价格。公共资源是指属于国家或集体的资源。依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绝大多数旅游景区,如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依托资源等都属于公共资源,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从而保障旅游景区价格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旅游者等相关方面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旅游景区门票及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公示
门票是旅游者进入旅游景区参观游览的凭证。门票价格公开是对旅游景区的基本要求。因为旅游者无论是自助出游,还是参团旅游,一般都要事先根据自己的财力及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等设计自己的旅游线路。旅游景区事先将门票价格向社会公开,有利于旅游者理性决策。对此,《旅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在旅游实践中,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有散客价、团队价和对旅行社的协议价。鉴于协议价是旅游景区与旅行社之间根据各自的情况具体协商而定,各旅行社之间因年组团量不同在协议价上会有所不同,因此无须公示。旅游景区经过法定程序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将调整后的价格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要求旅游景区提前六个月公示,考虑到旅游者出游一般都需要提前安排。从旅游实践来看,国际旅游者、国际旅行社一般都会在出行前六个月设计行程,国内旅游者、国内旅行社一般会在出行前三个月安排出行计划。旅游景区将提高后的价格提前六个月公示,可以使国际国内的旅游者、旅行社更好地选择旅游目的地,给旅游者、旅行社更充分的准备和调整时间。也可以说,让市场来检验旅游景区提高门票的行为是否妥当。如果广大的旅游者在提前知晓旅游景区调高后的价格,依然决定前往参观游览,说明旅游景区的新价格能够被社会认同;否则,就说明旅游景区调整后的价格不被市场所接受。
(三)旅游景区合并售票的规范
在旅游实践中,有些旅游景区为了提高短期经济收益,将不同景区捆绑起来形成联票向旅游者销售;有的旅游景区将其多个“园中园”捆绑成套票向旅游者销售。上述联票、套票等形式,有的存在变相涨价问题,有的存在剥夺旅游者选择权的问题,社会反应十分强烈。对此,《旅游法》在以往相关规范的基础上以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据此,当旅游者只想参观某个单独景区或者园中园游览场所的,可以购买单项票。如北京海洋馆的门票,旅游者想参观多个景点的,可以购买联票(或通票),如同时包含北京动物园门票与北京海洋馆门票的联票。《旅游法》的上述规定,有利于规范旅游景区合并售票的行为,有利于保障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
(四)核心游览项目暂停开放应减少收费
旅游景区一般都由多个游览项目、设施构成。在其中,有些游览项目属于核心项目,有些项目属于非核心项目。核心项目是旅游景区吸引、招徕旅游者的王牌、压轴戏,是旅游者前来参观必看的项目,如八达岭长城上的好汉碑、天坛公园的祈年殿、九寨沟的五彩池、喀纳斯的游船等。如果旅游景区的核心项目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维护修缮、设施设备故障、政府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旅游景区的整体价值必然降低,必然会影响旅游者的感受与判断。对此,《旅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景区内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五)旅游景区价格上涨严格控制制度
旅游景区依托的资源大多是国有资源,其收费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实行免门票或者低价门票。鉴于当前多数旅游景区还在收取门票,全部实行免门票还有一定的困难,《旅游法》对旅游景区价格上涨实行严格控制制度,具体有以下几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这体现了政府对旅游景区收费的总体态度;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体现了国家通过具体的程序对景区提高价格的控制;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这体现了国家对旅游景区向广大旅游者免费开放或者低价开放的基本态度;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