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出入境管理

二、外国人出入境 管理

(一)外国人入境管理(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一个主权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主权国家根据其对外政策、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考虑,有权自主决定外国人进出本国国境的条件、程序及法律责任。同时,为了规范外国人进出境的管理,主权国家一般都会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外国人进出国境的条件、程序、法律责任予以规定。在我国,对外国人进出国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之中。

(二)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情形

根据国际法准则,主权国家有权拒绝外国人进入本国国境。不准外国人入境制度是各国出入境管理法的基本制度,具体情形多样。《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1.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的

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包括未持出境入境证件,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持伪造、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等多种情形。没有有效出入境证件,边防检查机关难以辨识其身份,难以确定其入境目的,无法确定其是否会给我国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带来威胁、隐患,因此,上述外国人不应被允许进入中国。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的,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可对行为人处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2.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边防检查,是一国主权的象征与体现。外国人入境,依法应当向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法定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外国人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既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也是对一个国家主权的蔑视。在此种情况下,外国人即使持有有效入境证件,如果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也不应允许其入境。

3.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驱逐出境的或者遣送出境的附加法律后果,一般是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其入境。未满法定年限,禁止其入境,正当而合理。如果允许其入境,无疑是对前述驱逐出境、遣送出境决定的否定。因此,对上述情形的外国人,不应允许其入境。

4.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在当今形势下,各国政府、社会对公共卫生安全都极为重视。为了防止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国发生,各国政府采取了大量的预防措施,花费了大量的成本。而疫情的传播、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也有可能从外国传入。对此,出于对本国公共卫生安全的考虑,各国都将上述类型的外国人规定为不准入境的人员。

5.可能危害中国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对于被认为入境后可能从事恐怖、暴力、颠覆政府活动或者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外国人,各国一般都不准其入境。

6.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为了维护本国社会秩序,对可能给本国造成经济负担的外国人,大多数国家,如美国、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都规定其不准入境。我国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7.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我国实行签证种类制度,根据外国人的申请及我国的法律规定,分别为外国人签发旅游、访问、留学等多类签证。实践中经常出现外国人持旅游签证在中国停留、工作,却未依法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这属于典型的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为了防止立法列举不能穷尽,又要适应今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三)外国旅游者出境管理

不准出境,是一国为确保境内外国人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依法对外国人出境采取暂时性的限制措施。一般来说,外国人获准进入中国旅游,旅游行程结束后离开中国是很自然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人人有权自由离开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但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风化或他人权利与自由,且与本公约所确认之其他权利不抵触的情况下,不受此限。根据《公约》的精神,《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外国人不准出境的情形作出了以下规定:

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根据国家主权和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之外,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规定。因此,为了确保外国人履行其在我国境内应尽的法律义务,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刑事审判秩序,《出境入境管理法》将上述情形确定为不准出境的法定情形。但是,依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的人除外。

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增多,我国国内涉外民事案件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当事人(包括外国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借出国逃避履行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防止因外国当事人出境阻碍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调查,影响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作为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重要保障措施,限制出境的决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并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执行。为了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外国当事人不准出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收到法院的不准出境决定,应当予以执行,防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调查因当事人的出境而受到影响。对于短期来华的外国旅游者来说,很少会沾染民事诉讼。但是,因偶发因素,也有可能。

此外,还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外国旅游者来华旅游,一般不会发生此类问题。另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这是为了适应可能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法律列举不能穷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