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饭店的设立条件
旅游饭店的设立条件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办旅游饭店必须满足的条件。具备旅游饭店设立条件的,经过法定程序后,方可开业,接待旅游者。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不能开业,不能接待旅游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设立旅游饭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建设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
通过此项验收的建筑物,说明具备了旅游饭店最基本的条件,为合格的建筑物。否则,该建筑物就是不合格的、不安全的,就不具备正常使用条件,更遑论接待旅游者了。
(二)通过公安消防管理机关的消防许可
通过此项许可,说明该住宿设施在消防方面是合格的,能够在消防方面保障住宿客人的安全。旅游饭店是接待旅游者及其他客人的公共场所,设施复杂,管线密集,使用强度大,任何消防隐患都有可能给住宿客人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也会给旅游饭店自身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未经消防验收的住宿设施,是不具备开业接待旅游者及其他客人条件的。
(三)获得公安管理机关的特种行业许可
旅游饭店业之所以被作为特种行业,是因为其在客观上具有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条件。例如,有些旅游饭店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收费不登记,从而为违法犯罪分子落脚藏身提供了便利条件;有的经营者为了获取暴利,在经营中不择手段,以色情服务招揽顾客,甚至容留、组织卖淫嫖娼活动。鉴于此,国家禁止不符合条件的人从事旅游饭店业务。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格,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方可经营旅游饭店业务。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说明该住宿设施的管理人员、接待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能够在治安方面保障住宿客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获得政府卫生管理机关的卫生许可
通过此项许可,说明该住宿设施的人员、设施、空间等方面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能够在卫生方面保障住宿客人的安全。旅游饭店作为公共场所,入住客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行为习惯都不尽相同,旅游饭店自身无力也无权对所有的入住客人进行健康、卫生检查。在此情形下,有的住宿客人自身情况就有可能对其他住宿客人的健康构成隐患。同时,旅游饭店工作人员自身的情况、房间的装饰材料、空气流通等都是可能影响住宿客人健康的风险因素。为了保障住宿客人的身体健康,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的开业必须经过卫生验收。否则,住宿设施就不具备开业条件。
(五)获得其他方面的行政许可
其他方面的行政许可一般包括文化许可、卫星广播电视许可等。旅游饭店除提供住宿服务外,往往还提供娱乐、歌舞等配套服务,如夜总会等。根据国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经营单位必须经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否则属于非法经营。据此,旅游饭店拟提供上述服务的,需要经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当然,此项许可不是旅游饭店开业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