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在旅游安全方面的权利

一、 旅游者在旅游 安全方面的权利

在旅游安全方面,旅游者享有安全保障权。在本书第二章旅游者权利中,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权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这里仅对旅游者在旅游突发事件中的救助请求权进行阐述。

救助请求权是指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情形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的权利。一般来说,旅游者遇到危险时,自己或者与同行的其他旅游者能够克服、解决的,都会自行解决,无须向他人求助。在危险的规模、程度超出了旅游者自身、其他同程旅游者,以及现场的其他人员的能力时,如果没有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及时救援,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就会受到重大威胁、损害,有些损失甚至是无法弥补。因此,无论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基于法律规定,都需要赋予旅游者以救助请求权。

《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此处的危险,主要是指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第三人侵害等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且属于旅游者依靠自身难以克服的事件;旅游经营者是指当时正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如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设施的运营者等;当地政府,主要是指旅游者遇到危险所在地的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因为我国的最基层政府是乡政府、镇政府。基层政府中功能最齐全、要素最完备的是县政府。如果旅游者向我国省、地市一级政府求助的,相关政府也应当及时指示危险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实施救援。当地相关机构,主要是指承担紧急救助职能的相关部门、社会机构、社会组织等。从各地的实践来看,承担紧急救助的职能部门一般是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救助请求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进行报告,并根据情形立即进行施救。对此,相关法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救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旅游陷于困境,主要是指旅游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或者护照丢失被盗、走失、被旅行社甩团等。我国驻当地机构主要是指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或者其他代表我国政府的机构,如新华社分社、中资企业等。在境外的中国公民是中国领事保护的对象。领事保护是指中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侵害时,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依法向驻在国有关当局反映有关要求,敦促对方依法公正、妥善处理,从而维护海外中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2018)》,中国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中国驻外使领馆给予协助和保护的内容主要有:所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中国公民人身安全,可以根据情况,敦促所在国主管部门及时妥善处置,联系、协调有关组织或机构提供救助;中国公民在外国服刑或被拘留、逮捕,可以应公民要求或经其同意进行领事探视;如遭遇意外事故无法与国内亲属联络,可以协助将情况通知公民国内亲属;如因财物失窃等原因遭受临时性经济困难,可以协助与国内亲友联系,并为公民接收亲友汇款等事宜提供建议;如在所在国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涉及刑事案件或突发疾病,可以应其要求,提供当地法律服务机构、翻译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名单、联系方式,相关名单仅供参考,驻外使领馆不对名单中机构或人员的资质水平、专业能力、个人品德进行认可或确认,也不对个案处理结果承担责任;如需要寻找在国外失踪的近亲属,可以向其提供有关寻找渠道和方式的信息;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为遗失或未持有有效旅行证件的中国公民签发相关旅行证件;如涉入有关法律诉讼,可以在必要时旁听庭审。

需要指出的是,旅游者在接受相关组织、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后,进行协助和救援,是法律赋予国家和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政府、旅游经营者应该承担旅游活动中旅游者遇险的救援救助等工作。但是,旅游救援常常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救助成本比较高。旅游救援的资源、经费有限,完全由政府、旅游经营者承担救援的所有费用,也有悖于公共利益和旅游经营者的利益。因此,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和责任,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救助费用。

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危险,国家、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共同承担费用;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旅游经营者独自承担;由旅游者自己造成的,应由旅游者承担。这种做法,有利于旅游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为旅游者安全出游提供更坚实的保障。在实践中,旅游者在境外遇险时应由旅游者承担的费用主要有下列做法: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当事人提供小额资助,为当事人提供短期食宿或购买回国机票。受助中国公民须签署还款保证书并提供国内还款人有效联系方式,回国后及时向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归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