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及重新发展阶段(1978—1987)

(一)恢复及重新发展阶段(1978—1987)

1978至1987年,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全面恢复和重新发展时期。1978年1月,根据中共昌潍地委的指示,高密县召开了第八届人大一次会议。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高密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恢复,标志着高密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1.探索实施县社换届选举工作

在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实施。根据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和“差额选举”的规定,1980年6月15日,县、社两级开始同时进行选举工作。7月1日,召开全县选举工作会议。会上认真学习了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学习了上级关于选举工作的知识以及各地选举工作试点经验,成立了县选举委员会,通过了县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会后,各公社、县直各系统迅速组织贯彻实施。7月至9月,开展了骨干培训、宣传教育、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人民代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等七个方面的工作。8月31日,选出了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共529名,出席各公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共3256名。参加这次选举的选民共423913名,占全县选民总数的97.3%。9月6日至10日,召开了县人民代表大会,按照选举程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县级代表选举是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基础,县级人代会的直接选举是政权建设的关键环节,对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一件大事。选举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了一次民主与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树立了当家作主的思想,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2.设立县人大常委会

1978年3月5日闭幕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七八宪法》。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七八宪法》做了一些修改,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二是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各级人民政府,三是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四是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

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对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了四项规定:一是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某些职权;二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分别选举、罢免或者任免;四是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

1980年9月7日,县第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会议根据新修改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产生了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四年,这是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设机构的开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和行使管理国家及社会事务的权力,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人民政权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3.组织讨论宪法修改草案

1982年4月2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决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根据中央办公厅和省、地委的指示精神,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组织全县人民认真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的决定,同宣传部、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从5月到7月,组织全县人民对宪法修改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

在学习讨论中,普遍采取了全文学习与重点辅导相结合、领导宣讲与骨干宣讲相结合、个人学习与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办法。全县人民经过学习讨论,深刻了解了宪法修改草案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指导思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等重要规定。县人大常委会还注重发挥代表作用,给每个县级人大代表一封信、一本宪法修改草案,要求他们大力宣传全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重大意义,带头参加学习讨论。在学习讨论中,广大干部群众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了219条修改意见。经综合整理,上报46条建议意见。

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民讨论,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激发了人民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通过学习和讨论,使全县人民受到了一次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普及教育。

4.逐步加强重大事项监督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职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1982年,县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的汇报和关于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情况的汇报、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汇报,要求法检干警学习宪法和法律,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搞好民事调解,实现社会风气的好转。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加强法制建设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讨论了县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983年,第十七次常委会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高密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标准和职责范围,调动了工作积极性,促进了机关作风的转变。第十八次常委会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高密县城镇管理暂行条例》,对搞好县城规划、整顿城镇管理、加快城镇建设步伐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5至1986年,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第十五次常委会会议。围绕法律的实施和全县人民普遍关心的大事,先后听取县政府关于普法、经济合同、税收、林业、粮食、社会治安等11个方面的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关于实施经济合同法、普及法律常识、1985年财政预算进行部分变更、加强史志工作等四项决定;通过了关于保护胶河水源地的办法,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5.开展全民普法教育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职责就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加强普法宣传是县人大常委会历来重视的重要工作。1983年,宪法颁布后,县委对新宪法的学习和宣传作了全面部署。一是培养典型,获取经验。为了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学习,县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分别到县直内燃机配件厂和柏城公社小河崖大队进行了试点。二是召开会议,学习促进。县委召开学习宣传新宪法工作会议,介绍经验。在学习过程中注意县直、社队各有侧重,强调联系实际,全面领会精神实质,重点解决问题,收到较好的效果。通过新宪法的学习,广大干部群众增强了法制观念,受到了一次民主与法制的普及教育。各公社、县直各单位结合学习新宪法,修订和完善乡规民约、厂规厂约、店规店约、学生守则等,有力地推动了两个文明建设,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有很大转变。

1985年,普法工作深入推进。一是听取县政府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情况的汇报,并作相应的决议。二是突出抓干部、经济工作人员、学生、人民代表的普法教育。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县的经济建设,组织和督促县、乡、县直各单位层层举办了经济合同法学习班,并对县政府、县直各部门的委、办、局,各乡政府、经委和人民代表进行了学法考试。全县中小学也普遍增设了法制课。三是建立普法联系点,推动面上的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县物资公司、康庄镇等六个普法联系点进行联系,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向县委报告。县委转发了县人大常委会的报告,推动全县普法工作深入开展。这些措施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为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此后,这些措施逐步完善,成为县人大常委会做好普法的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