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机关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二)开展机关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1990年7月21日,高密县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在机关党员教育整顿中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高组发〔1990〕9号),在“学党章、正党风”教育活动的集中整改阶段,开展机关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对机关全体党员进行坚持党员标准教育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每名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特别是在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方面的情况,对涣散党的纪律、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和事业的不合格分子,按《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处置,以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

1.确定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机关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是:(1)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长期消极落后;(2)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干扰抵制;(3)资产阶级自由化严重。在北京发生动乱、暴乱期间立场不坚定,造成不良影响;(4)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5)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6)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行贿受贿;(7)道德败坏、扰乱社会秩序,收看、传播淫秽录像、书刊;(8)当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麻木不仁,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9)拉帮结伙,争权夺利,长期闹不团结;(10)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挑拨离间,破坏党群关系、上下级关系和安定团结;(11)无组织、无纪律,在机关党员教育整顿中不参加学习和组织活动;(1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仍表现不好,不思悔改。

2.明确政策界限

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过程中,明确掌握了政策界限,并切实把握。一是注意把由于受“左”的影响较深,导致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和抵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二是把一时表现不好,但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争做合格党员,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三是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较好地发挥作用,同党员主观上不愿发挥作用区别开来。四是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五是把由于经验不足或能力所限,在改革开放中造成工作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在处置工作中,坚持宽严结合的原则,对属于一般性错误或一时表现不好,没有发挥党员作用的,立足教育。本人在机关党员教育整顿中能够主动检查,接受教训,并自觉改正的,不予追究,对个别基本素质差,特别是在机关党员教育整顿中不思悔改,确实不起党员作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劝退或除名;愿意接受组织教育,改正错误的,限期改正;对于腐败分子,坚决清除出党;对于违法乱纪的,视情节按党纪、政纪和法律严肃查处。

3.按程序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机关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与“学党章、正党风”教育活动集中整改同步进行。依次做好四项工作:一是自我评价。党组织要在搞好思想发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实事求是地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摆查问题,订出措施,形成书面材料。在党支部(或党小组)会上交流,接受党员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二是民主测评。在每个党员自我评价、党支部(或党小组)全体党员互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基础上,以支部为单位,采取无记名的形式,组织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填写《党员发挥作用情况民主评议表》,进行背靠背的民主测评,同时采取个别谈心、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三是组织考察。支委会对民主测评的结果,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并综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初步确定出不合格党员,形成初步意见。填写《不合格党员民主测评情况表》,连同问题的核实情况上报党(工)委,经党(工)委考察审核原则同意后,支部即将测评情况和核实的问题与本人见面,并向支部大会报告。四是组织处理。经测评和考察核实认为不合格的党员,所在党委进行重点教育帮助,然后支委会视其态度,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的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在此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处置意见进行表决。这期间,让被处置党员参加,并允许其申辩。党支部形成决议后,填写《不合格党员劝退、除名呈批表》或《后进党员限期整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党(工)委审批。党(工)委和有关支部各存一份,同时报县委组织部一份备案。

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对党员分别做出处理:(1)凡是被评为不合格党员而又不愿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2)虽然被评为不合格党员,但经教育愿意改正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给予限期改正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经过限期改正仍无转变的,予以除名。(3)无论何种情况,凡本人不愿履行党员义务,不愿受党纪约束,主动要求退党的,应同意其退党。(4)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有上述3种情况之一的,按自行脱党处理。(5)预备党员经过预备期考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一般应在讨论其转正时,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据统计,1990年,在“学党章、正党风”教育活动的集中整改阶段,全县共处置不合格党员160名,其中除名16名,开除党籍47名,其他党纪处分65名,限期整改3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