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设阶段(1986—1994)
1.实施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1986年9月28日,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这是党作出的关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决议》指明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10月,高密县委宣传部组织在全县开展学习宣传《决议》活动,要求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决议》的组织领导。通过组织各级党组织集体学习和党员个人自学,并充分利用广播、电影幻灯、大字标语、宣传栏等一切宣传阵地和工具,广造舆论,营造氛围。全县各级党组织按照省委、市委和县委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形式组织认真学习,收到了初步的效果。12月,县委提出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决议的意见》(高委发〔1986〕22号),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好《决议》,做到边学习、边落实,办实事,紧密联系实际,搞好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努力开创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
1987年8月,县委印发《高密县“七五”期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这是高密县制定的第一个精神文明建设五年规划。《规划》提出,全县的精神文明建设要在《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导下,按照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整体布局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基本指导方针,大力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县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把全县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1991年11月,县委印发《高密县“八五”期间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对“八五”期间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提出了具体意见,确定了创建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县的目标。
2.规范文明单位创建管理
围绕巩固和深化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建立文明单位创建长效机制,高密县加强了精神文明建设的监督管理,推动文明单位评审常态化。1986年9月,县“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发出关于认真搞好文明单位复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1983年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以来,全县已命名的214个市县级文明单位进行复查,对照文明单位标准条件,提出对其文明单位称号保留还是撤销的意见,报请县委审议。1987年3月,县委召开了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制约和影响争创文明单位的7条硬指标:一是没有做好工作而发生刑事案件的不能评选为文明单位;二是计划生育发生严重问题的不能评选为文明单位;三是移风易俗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不能评选为文明单位;四是绿化率达不到全县平均水平以上的不能评选为文明单位;五是没有科普活动场所或有场所不开展活动的不能评选为文明单位;六是不设广播喇叭的不能评选为文明单位;七是经济指标没有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不能评选为文明单位。1988年2月,县委召开全县表彰大会,县委、县政府表彰1987年度文明镇、文明系统和文明单位。县物资系统、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县支行被评为文明系统,这是全县首次表彰文明系统。1989年1月,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1987年7月,根据省委和潍坊市委指示,高密县委决定,将原高密县“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更名为高密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转发高密镇《关于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有关规定》,确立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通过制定和落实文明单位建设奖励政策来调动基层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积极性。1989年3月,县委、县政府命名表彰1988年度104个文明单位,授予县工商系统、县联社等2个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系统称号;对创建文明单位以来已命名的481个单位进行复审,确定469个单位为文明单位,对15个单位给予黄牌警告,撤销12个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这也是全县首次对不达标文明单位给予通报、警告,并撤销不合格单位资格,规范了文明单位管理。是年12月,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下发《高密县文明单位管理条例》,分总则、文明单位标准、评选命名、复查管理、表彰奖励、组织领导等6大部分24条内容。1992年12月,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下步工作进行了部署,表彰了一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1994年1月,县委、县政府制订《关于改革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意见》(高办发〔1994〕2号)。《意见》指出,此次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改革,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针,以激发文明单位创建活力、提高文明单位质量为目的,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使文明单位真正成为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好荣誉称号,确保文明单位更好地发挥带头作用,推动全县两个文明建设再上新水平。
3.推动落实基层精神文明创建
开展文明村镇创建工作。1984年11月,县委召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会议。会议要求抓好基础工作,推动精神文明向基层落实,向纵深发展,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各乡镇按照县委的部署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积极开展了创建活动。柏城镇深入发动群众,先后组织开展好媳妇好婆婆评比、“五好文明户”评比等活动,推选先进典型50多个,并通过召开镇村座谈会、事迹报告会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全镇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1987年12月,全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场会在柏城召开,会议以党的十三大精神为指针,总结和推广柏城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动员全县干部群众立即行动起来,迅速掀起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热潮。会议要求:一是认真学习柏城经验,积极探索和开拓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精神文明建设路子;二是以党的十三大精神为指针,扎扎实实地做好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三是落实责任,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与会人员听取了县委副书记崔乃元的讲话,参观了柏城镇的部分单位,听取了柏城镇的经验介绍。1988年2月,县委召开全县表彰大会,命名表彰柏城镇为县级文明镇。这是全县第一次命名县级文明镇。1990年4月,山东省第一届百乡百镇文明建设达标赛,柏城镇和呼家庄乡全部达标,荣获省政府颁发的“文明乡镇”荣誉称号。1992年8月11日至12日,由省委宣传部、省农委和大众日报社联合组织的全省第二届百乡百镇双文明建设竞赛活动表彰大会在高密召开。县委书记王在辉在会上介绍了高密县两个文明建设情况,康庄镇、姚哥庄镇、夏庄镇、注沟乡荣获“文明乡镇”称号。
开展文明户创建工作。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努力开创全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新局面,1985年11月,县委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要在抓好文明村建设的同时,抓好“社会细胞”的文明建设,努力建设双文明户。1987年12月,县文明委印发柏城镇家庭文明建设评比条件,对过去单档次评选五好家庭的做法进行了改革,将家庭文明建设分成“守法户、卫生户、文明户、双文明户”四个档次,分别按不同要求制定条件,并同时制定了“好婆婆、好媳妇、好丈夫、好公公、好妯娌、好小姑”评比条件,简称“四户六好”条件。1993年6月,县委宣传部举办首届幸福杯美好家庭评选活动。9月,县文明办发出关于创建美好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街道、文明小区活动的意见。全县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有力地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上台阶。
4.争创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市
1991年11月,县委印发《高密县“八五”期间精神文明建设规划》(高委发〔1991〕27号),对“八五”期间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证措施提出了具体意见,确定了创建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县的目标。12月,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动员全县干部群众,深入开展以城镇为重点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创建市级文明县和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县而努力奋斗。1992年2月,围绕争创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县的目标,县文明办组织开展了“倡树文明新风、建设美化凤城”“创省级文明城、做文明高密人”等系列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把全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引向深入。1992年12月,县委、县政府向山东省暨潍坊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创建第二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县的申请。申请中介绍了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全县有50多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受到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及潍坊市委、市政府的表彰。在文明创建方面,全县有666个单位建成文明单位,其中省级3个、潍坊市级33个、县级630个;柏城镇、高密镇、县联社3个乡镇、系统被评为潍坊市级文明乡镇、文明系统,6个乡镇被评为省级明星镇,1个乡镇被评为中国乡镇之星。经各级评审,1993年12月,高密县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第二届“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