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型阶段(2008—2013)

(二)成型阶段(2008—2013)

多途径纠纷解决机制实行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全市整体稳定的形势下,城乡之间仍然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在基层农村,传统民事纠纷仍呈多发、频发状态,甚至个别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制约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在城市社区,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征用、物业管理等新型民事纠纷大量涌现,对街居的社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企业,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仍处于完善阶段,现代企业制度仍不甚完备,化解市场风险的法律意识、工作机制缺乏,经济纠纷时有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急剧增加,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在总结前段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1月11日,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部署,适应高密市行政区划调整和新一轮社区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富强和谐大高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高密市人民法院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2008年1月16日,高密市委书记吴建民在高密市人民法院的请示上批示:“以市委文件发通知,批转法院的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党组织支持配合法院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当日,市委批转同意实施该方案。

2009年2月26日,高密市委、高密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关于成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高委〔2009〕3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高发〔2009〕12号),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向全市做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部署,将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从各单位分散发展上升到全市统一推进的层面,也标志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式成型。

这一阶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全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康发展

2009年2月,在各部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高密市委、市政府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平安高密建设与和谐创建的基础工程,并决定在全市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明确工作目标是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建设富强和谐的现代化中等城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逐步建立一个既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裁决、司法审判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有功能,又能实现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分工负责、优势互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的规定,自2009年2月开始,在全市开展了以下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层级化解网络,进一步明确各参与单位的纠纷化解职责。

①切实完善纠纷管理。各参与单位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析、调解、转办等工作环节实行全程登记,并逐步纳入全市纠纷化解信息化网络,实现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强规范化管理,在文书规范和卷宗保存方面统一规范,清晰记录收案时间、纠纷类别、当事人情况、承办人员、化解过程及处理结果。对需分流的纠纷,完善衔接文书,随纠纷向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等受案机关有序流转。

②全面加强人民调解。按照司法部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7年8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不断加强民调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对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能够自行解决的简单民事纠纷,积极引导,采取内部协商的方式,鼓励群众自行和解。对离婚、赡养、邻里关系、宅基地、人身伤害、村级债务等民事纠纷,必须经过人民调解、乡镇调解中心、行业协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等人民团体进行调处。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不成功的,引导当事人向仲裁机构、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反映,尽快处理。

③进一步强化行政调解。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行,全市各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该纲要,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作用,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法应当由行政部门处理的纠纷。对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土地承包、医疗事故、农民工工资、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等民事纠纷,一律由派出所、交警、经管、卫生、建设等行政执法部门先行调解,防止矛盾升级扩大。调解不成的,及时出具调解终结书,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申诉等方式依法解决。

④规范仲裁机构建设。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劳动仲裁、人事仲裁、农业承包仲裁、消费仲裁、商业仲裁等各类仲裁机构建设,充分发挥自愿、快速等仲裁制度优势,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分流。创新和发展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仲裁质量,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加强与诉讼的衔接配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化解矛盾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功能,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最大限度化解诉讼纠纷。坚持和谐司法理念,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的同时,积极做好诉前引导、诉讼指导、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工作,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以诉前纠纷化解办公室为依托,认真开展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对非诉调解成功的,依法及时审查确认;调解不成的,交回法院继续诉讼程序。

(2)创新体制设计,完善运行机制,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稳步健康发展。

为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稳步健康发展,在工作中不断创新体制机制设计,逐渐完善运行机制。

①实行疏导分流机制。各非诉机构受理的社会纠纷,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由最初受理机构进行处理。对于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民事纠纷,按照各行政职能分工认真加以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提请同级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对协调有困难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上级领导小组指导解决,或报请有关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②健全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密切法院与各非诉组织的联系沟通与协调配合,积极做好人员指导、场所使用、保全措施、卷宗流转、程序适用、强制执行等方面的多元对接。以成熟运作的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社区法官联系办公室、行业调解办公室等44个服务点为依托,深入开展法律咨询、社区开庭、以案讲法等便民利民服务活动,进一步强化调解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好后盾保障作用,对已经立案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通过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独立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解决途径;各受托机构应及时接收,积极协助,认真调解;对调解成功的,人民法院可审查确认协议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③完善配合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各镇(街)、各党工委每月召集一次联席会议,解决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部署下步工作重点。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员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其他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对纠纷化解的支持帮助,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发展。对涉及民生或改革发展的重大案件,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纠纷疏导、有序化解、信访稳控等工作,确保问题妥善解决。

④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政府特别是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管理、培训和指导,积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逐步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所需要的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特别要解决好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报酬,切实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将司法救助、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中心等有机结合起来,与慈善、低保等社会救济一道,对一些特殊情况和特殊群体施救解困。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平,利用现代化信息服务技术,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康发展。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与平安高密建设、和谐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纳入全市平安建设考核,不断增强机制活力。

⑤强化组织领导机制。2009年2月,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副书记杜洪君任组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明伦,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李庆华,市政府副市长钟亮成,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鲁民为副组长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院,李鲁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对全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镇(街、区)、市直党工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单位进一步明确自身矛盾纠纷解决的内设机构,并在相关内设机构落实责任,指定专兼职人员予以负责,在全市建立完善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多元纠纷解决良性格局。

◆法院、交警大队、卫生局联合调解案件

2.发挥法院专长,提升纠纷解决水平

2008年1月,高密市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该方案的目标是发挥法院主体带动作用,联合职能部门力量和社会力量,积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市综治办组织协调、法院审判为后盾、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增强乡村、社区、企业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将大量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按照该方案规划,自2008年1月开始,人民法院开展以下工作:

(1)健全组织网络,完善运行机制。高密市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通过深入乡村、社区、企业,采取构建网络、创新媒体、指导调解、教育培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促进基层化解纠纷机制的完备化、规范化,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居、企业),一般纠纷不出镇(街道),大纠纷不出市”的工作目标,并开始新的探索。

①在乡镇,设立指导人民调解办公室和巡回法庭。2008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镇分别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办公室。成员单位有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劳动保障所、民政、土管、青年、妇女等,办公室设在人民法庭。由民一庭牵头,各人民法庭参与,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大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与此同时,在不设法庭的井沟镇等3个乡镇,设立巡回法庭,由各人民法庭定期派人进行接受立案、法律咨询等便民服务,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审理,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2008年初,在7个乡镇中各选派一名法官分别担任各镇调解指导员。调解指导员要每月一次深入所指导的基层调解组织,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为人民调解员提供法律咨询或调解建议、帮助指导人民调解协议的签订、通知人民调解员参加培训等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镇分管领导主持,每季度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指导人民调解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及人民调解组织的负责同志参加,对辖区内存在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热点问题进行集中座谈和研讨,以便确定指导方向,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通报、检查、指导、总结。

2008年开始,每半年举办一次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宣讲法律政策,传授调解经验;每月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一次法庭庭审,让人民调解员了解法庭的审判活动;对其中素质较高的人民调解员,法庭可聘请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审理案件。

2008年底,建立复杂、疑难纠纷的研究解决制度,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纠纷,由镇分管领导协调进行集体“会诊”,各成员单位联动,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合力,共同妥善解决。

②在城区,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2008年,在城区3个街道成立社区纠纷调处指导办公室,促进社区纠纷化解能力的提升;在居住密集、人口较多的社区设立了24个联系点,每个联系点选派两名法官进驻,服务法官要每周至少一次到联系点,公开联系方式,接受各社区的随时联系,及时提供服务。社区日常发生的矛盾纠纷,由社区组织进行处理,社区组织调处不了的,及时联系服务法官,由服务法官指导调解。

2008年开始,每季度安排一次便民诉讼进社区,利用远程立案技术,就地受理社区居民起诉。对老、弱、病、残的居民,上门办理立案手续,简易案件即收即调即结,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涉及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由妇女维权合议庭及时审理。每季度组织一次较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宣讲与和谐社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引导社区居民增强法律意识。为各级党委、政府当好平安社区建设的参谋助手,积极选派法官担任社区学校法制辅导员,培养青少年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2008年开始,定期或不定期选择有代表性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不同类型案件,深入社区楼道庭院,就地公开审理,增强法制教育效果。每年利用新生基金、新生学校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联合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职能部门,对社区内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工作,促其改过自新,远离犯罪。

③在企业,建立企业法律服务协会。2008年,在市综治委的统一协调下,由司法局、经贸局、财贸办、中小企业局、外经贸局、信访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工会、工商联等单位及各镇街区园区管理部门参加,成立全市企业法律服务协会。办公室设在法院,由民二庭牵头,立案庭、民一庭、审监庭参与,发挥法院法制宣传、法律保障的主导作用,服务企业发展。

2008年开始,每年定期派出法官,对企业管理、供销、财务、审计等重点岗位人员,加大合同法、公司法、财税法、担保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增强法律意识。积极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合同档案。对审判中发现的企业在用工制度、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积极提供咨询建议。建立企业诉讼绿色通道,依法维护企业利益。积极指导工会调解中心,开展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促进劳动争议的快速解决,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2)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2008年1月,成立了由法院院长为组长、各副院长为副组长、各庭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纠纷化解机制的组织协调。始终坚持市委领导原则,自觉将纠纷化解机制纳入全市工作大局之中,积极争取各镇街区和市直部门的参与支持,保障机制健康有序运行。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责任庭室于2008年2月细化了工作方案,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责任目标。

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颁行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于2009年底建立诉前引导分流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委托调解制度和协助调解制度。诉前引导分流制度,指的是对简易民事纠纷案件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的,积极引导其选择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司法审查制度,指的是对经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院依法审查确认效力。委托调解制度,指的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交回法院继续诉讼程序。协助调解制度,指的是对一些纠纷案件,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或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以取得最佳调解效果。

2008年3月21日,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丁义军在潍坊市推动和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工作现场会议上谈到:“(潍坊中院)培育了高密市人民法院鲜活、生动而富有成效的典型,通过多元化解纠纷方式解决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下降了16.5%,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评价,也为潍坊全市法院树立了榜样。希望全市法院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在学习推广高密市法院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途径,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实践创新,为全省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卓有成效的实践经验。”

2008年8月20日,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周玉华在高密市人民法院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调研座谈会上谈道:“近年来,高密市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做得很好,尤其是法院建设比较突出,有些创新做法为省院提供了非常好的经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依靠多种力量、多种手段化解矛盾。你们做出了很好的经验,具体做法也比较完善。下一步我们还是要不断地加以完善,使它真正发挥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