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阶段(2004—2007)
2001至2003年,高密市人民法院连续3年每年收案均超万件,大量纠纷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的涉及行政管理政策的矛盾的涌入,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当时,矛盾纠纷社会解决的意识还未树立,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是解决矛盾最终和最有效的手段,形成了法院诉讼调解热、社会解决矛盾冷的意识断层。然而,事实上主要靠法院一家来处理这些矛盾,实在是势单力薄、杯水车薪,效果也往往事倍功半,很难让人民群众满意。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04年拟定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法发〔2005〕18号),提出“与其他部门和组织共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法,促进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部署。自此,高密市人民法院开始思考并着手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即通过诉讼调解和社会解决的有机联系,倡导在社会上树立矛盾纠纷多途径解决意识,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能够主动地和法院诉讼调解衔接、协作,从而达到维护稳定的社会效果。当时,该机制在高密市人民法院被称为多途径纠纷解决机制。
1.创新组织机制,多途径解决纠纷
多途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前,高密市人民法院就开始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2001年,市人民法院设立家庭暴力鉴定中心,该中心设在市人民法院技术室,主要是对日益增多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法医学鉴定。2003年,市综治委和市人民法院联合设立未成年犯新生学校和新生基金,主要在于加强对未成年犯的帮助转化工作,利用“新生”基金积聚社会力量,为家庭困难的未成年犯顺利转化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
2004年开始的多途径纠纷解决机制实施过程中,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热点需求,高密市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又陆续合作设立了一系列化解各类矛盾的机构。2004年,市人民法院和市妇联共同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和军人军属维权合议庭。其中,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与家庭暴力鉴定中心相衔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主要职能是审理侵害妇女儿童的刑事民事案件,搞好法律宣传咨询等延伸服务;军人军属维权合议庭,针对地方军地两涉案件较多、军人家属较多的实际设立,负责审理侵害军人军属权益的各类案件。2005年,市工商联和市人民法院联合设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协会。该协会以人民法庭为依托,联合辖区各职能部门,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政策保障和便利,也为民营企业相互交流信息、整合资源提供了一个平台。2005年,市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联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以人民法庭为龙头,会同乡镇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搞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对接,及时化解民间矛盾纠纷。
2005年底,高密市人民法院专门成立多途径纠纷解决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宋允厚任组长,审判、执行的主管副院长和党组成员为组员。多途径纠纷解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法院多途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领导、组织、调研,以及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调解组织对接,研究解决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解决衔接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社会上发生的重大、紧急事件做到随时、快速、有效处理,定期总结推广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对接的新经验。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解纷水平
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行,依法行政进程不断加快,各解纷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提供法律培训和指导的需求不断增强。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说,加强在法律业务方面的对接,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行政权威,也有利于各类纠纷的诉前快速解决,缓解审判压力。因此,2004年开始,高密市人民法院开始对各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一方面积极满足协作单位的要求,另一方面强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人员工作能力。2004至2007年四年里培训近百场两千余人次,而且应邀为一些看到培训效果的其他行政单位、基层组织举办培训讲座50余场培训千余人次。
除集中培训外,高密市人民法院还利用吸收行政机关人员和基层组织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观摩庭审、交流经验、提供书籍等多种方式,提高行政机关人员、基层人员的感性认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对需长期用力才见成效的工作,如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对基层调解人员的培训,高密市人民法院则于2005年制订了长期计划,由民一庭、行政庭、各人民法庭有计划地进行轮训,促使基层调解人员的素质能够不断提高。
◆市建设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召开行政调解员培训会议
3.促进协调互补,提升工作效能
为避免司法程序和行政处理程序、基层组织处理程序的冲突,2004年开始,高密市人民法院在各个纠纷化解机制的章程或制度中,都积极同有关部门协商,依法对纠纷处置的主管范围进行了界定。对界限模糊、双方均可主管的,如小额债务、斗气式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从化解矛盾的大局出发,法院不急于立案受理,劝说当事人找行政机关和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如调解未果,再到法院立案。对行政机关和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纠纷,法院简化立案程序,做到就近立案、口头起诉、马上转入诉讼调解。对社会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要求法院确认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给予确认。当事人在基层组织指导下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又反悔的案件,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处理,不轻易支持当事人对撤销权的行使,树立社会基层调解组织的权威。
高密市人民法院以多途径纠纷解决机制为龙头,在机制和制度上成功创出了一些工作方法,这些工作方法贯彻落实了“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和“司法为民”的宗旨。司法实践中一些有利于保持司法透明度、便利群众诉讼的措施,如诉讼风险告知、信访申诉听证制、执行裁判公开化等也得到较好的落实,提升了司法的效果和公信力。
多途径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使高密市人民法院更充分地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便利群众诉讼和便利法院审判的统一,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2007年1月7日,高密市委书记吴建民在高密市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纠纷化解机制服务和谐社会的报告》上作出批示:“市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纠纷化解机制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很好。设立乡镇指导人民调解办公室,有利于整合司法力量,形成大调解的格局;法官进社区,正是确保当前社区稳定之急需;建立企业法律服务协会也有必要,定受企业欢迎。”
2007年5月14日,潍坊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广孝对高密市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法作出批示:“前几天我和综合科听取了高密的汇报,并对此做法初步了解,认为这是法院积极发挥作用、主动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形式,呈请解书记批阅后转发”。同日,潍坊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解维俊批示:“在《潍坊政法》刊发一下,可推荐给市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
2007年5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对高密市人民法院简报《发挥三个作用促进社会和谐高密市人民法院积极完善社会纠纷化解机制》作出批示:“高密市人民法院积极完善社会纠纷化解机制,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顺应时势的创新,值得认真总结和推广。”同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爱云也作出批示:“高密市人民法院在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处理涉诉纠纷的同时,积极动员整合社会力量,加强诉调对接的做法,对于节约诉讼资源、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2007年8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在看到高密市人民法院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上的文章《一升一降的两个变化》后作出批示:“高密市人民法院完善纠纷化解机制,出现了全市基层民调组织调解纠纷的数量上升、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下降的变化。这是市委、市政府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结果,也是高密市人民法院创新司法理念的可贵实践。高密的经验做法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
多途径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早雏形。自2004至2007年,法院、行政机关、基层组织进一步拓展了思路和视野,增强了维护大局的意识和合力。通过多途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高密市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的思想和途径更加成熟,司法为民的意识得到更加良好地树立,司法思想和目的更加明确,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只有跳出就案办案的圈子,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入手坚持工作,才能有更大的作为。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也在与法院的协作中,提升了处置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了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威信和地位。以法律处置为依托,各种纠纷能够顺畅其流,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得到及时化解,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