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阶段(2014—2015)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维护群众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出新的更高要求。2015年5月,高密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职责分工、运行模式及工作保障等多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全面优化和升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这一阶段,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工作就是建立健全网络,建好调解员队伍,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1.建立健全调解网络,建好调解员队伍
(1)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体系。
①健全调解网络。2014年,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在13个镇(街、区)分别设立一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各镇级机关部门组成),每个调处中心设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若干兼职调解员;每个社区设1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每个调解委员会设1—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村(居)设1名纠纷调解员。在全市14个行业设立类型化调解中心,每个中心设3—5名调解员,每个单位、企业设1名纠纷调解员。严格对上述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实现调解资源共享,将调解组织的触角延伸到社会最基层。在完善调解网络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村(居)企业方面,村(居)等基层自治组织和企业,负责本村或本企业内的纠纷化解工作;行政部门方面,镇(街、区)、社区、村(居)及市直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争议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社会团体方面,工会、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纠纷化解工作;行业组织方面,各类型化调解中心,处理涉及本行业的相关纠纷,严格落实调解工作责任;仲裁机构方面,仲裁机构在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解决双方民事争议,就双方达成的协议作出裁决;司法部门方面,充分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发挥各自职责,除指导好人民调解和其他调解外,自身要做好可调解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
②建立调解员队伍。2014至2015年,坚持专业化、职业化方向,严格选任条件,建立相应的选拔、聘任、培训制度,组建了6支法律素养较高、调解经验丰富的纠纷解决队伍。分别是:第一,人民调解员。按照政治法律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调解技能扎实、热心调解工作的标准,公开选举(任)和聘任人民调解员,各调解组织要保障调解员充分履行调解职责;并进一步充实人民调解驻法院工作室,增强驻法庭工作室力量,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第二,行业调解员。在行业矛盾较多的行业协会及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中,从本行业、本机构组织中选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或聘请专家、学者、法律人才组建调解员队伍。第三,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邀请相关调解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陪审员、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法律工作者等各领域人员组成特邀调解队伍。第四,专家、律师调解员。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员、专家调解员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律师的专业技能优势,促进相关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第五,专职调解员。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根据自身工作情况,抽调擅长调解的在职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干警),组建法院专职调解员队伍。第六,志愿调解员。从热心调解工作的普通群众中招募社会义务调解员,各志愿服务团体、公益组织和热爱调解工作的个人,可经申请加入志愿调解员队伍。
③整合信息资源。2014至2015年,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组织部电教网、法院诚信网、公安平安网、司法局148服务热线、消费者维权协会12315热线,实现人员与管理网络的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探索建立统一的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平台,将全市调解员、联络员名单,以及调解组织分布图、类型化调解中心职责、诉讼指南等信息上传,实现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
(2)创新运行模式,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运行机制。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201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强调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等。
为全面落实上级部署,2013至2016年,高密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参与单位积极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包括:第一,全面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政策,在决策前一律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科学的评估报告,制定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常态化考核机制,超前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第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充分发挥综治体系和情报信息网络作用,抓好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区域排查、专项排查和重要敏感时期排查,及时有效发现、掌握各类社会矛盾。第三,加强矛盾纠纷办理机制,健全矛盾纠纷受理、交办、承办、督办、销案制度。健全领导办案责任制、重点人员教育稳控、领导干部接访处访和责任追究等机制,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率。第四,巩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市、镇(街、区)、社区、村(居)4级综治组织和基层调委会建设,增强社会矛盾排查调处能力。深化平安创建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关系,重视做好民生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二是构建分层递进化解模式,包括:第一,自行协商,当事人可采取“面对面”“第三人介入”等方式,直接进行磋商谈判、自行和解,互让互谅达成协议。第二,人民调解,自行协商不成的,由村(居)、企业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第一时间化解纠纷,及时将60%以上的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重大疑难纠纷,转交镇(街、区)矛盾纠纷化解中心或进行重点突破,尽量将80%以上的纠纷,解决在本辖区和本行业。第三,行政处理和行业调解,各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仲裁的同时,对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纠纷,进行行政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政府和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类型化、行业化性质的纠纷由行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各中心充分发挥专业工作优势,结合司法鉴定前置工作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快速化解。第四,仲裁裁决,将仲裁作为民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引导当事人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争端,并将调解作为仲裁的重要程序,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及时制作调解书;对裁决书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拒不执行裁决书和调解书的,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五,司法调解,人民法院对起诉到法院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在开庭前由专职调解法官进行诉讼调解,或委托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诉讼调解协议,实现定纷止争;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办理一般治安案件、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过程中,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解,最大限度缓解冲突、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深化行政案件调解、和解制度,对起诉到法院的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案件,可以通过委派、委托、法官专职等方式进行调解,其他行政案件可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动员当事人撤诉,最大限度化解矛盾。
2015年5月,高密市人民法院成立诉调对接中心。该中心成立后,主要负责以下事项:第一,对起诉到法院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分流过滤,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于立案前,委派给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先行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减少诉讼案件。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经人民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登记立案。第二,司法确认承接,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保障功能,经人民法院及各类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依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依法做出不予受理、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或驳回申请的民事裁定书,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采取委托调解、委派调解、邀请调解等多种方式,实现各调解组织和部门的联合调解,充分发挥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优势,利用调解网络,拓宽调解渠道,充实调解力量。
2015年,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参与部门、单位建立了定期例会、信息通报、联合调解等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矛盾纠纷态势,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纠纷解决组织、仲裁机构等要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本部门掌握的矛盾纠纷起因、动向、涉诉、信访等基本信息及调解处理情况、数据;重大矛盾纠纷的信息要及时报送党委、政府及综治部门,进一步规范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的整体合力。
2.以法院为中心,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在原有探索的基础上,2014至2015年,高密市人民法院以被确定为“全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为契机,重新审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内涵,把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为深化法院改革、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其提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优化法院内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和拓展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推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努力打造新形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升级版,收到显著成效。2015年和2016年,全国人大代表团两次来高密视察后均给予好评。
①建立1个中心。2015年5月,在原诉调衔接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诉调对接中心,统筹机制运作。下设诉前辅导窗口、人民调解室、专职调解室、快速审判法庭、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5个单元。其中,2个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3个法官专业调解室。人民调解驻法院、驻法庭调解员各8名,辅分法官5名,书记员、记录员5名。诉调对接中心行使7项职能:对诉至法院的民商事纠纷进行诉前分流、引导,委托和委派调解、专职调解、案件流转,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负责法院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机构以及其他非诉纠纷解决组织的衔接,办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负责鉴定前置引导和委托工作,办理督促程序、受理抵押权程序、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等案件,管理、协调、考核人民法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促进纠纷化解方式从单一的衔接功能向多元立体化转变。
②搭建6个平台。2014年开始,着力打造了6个平台,包括:
一是完善设置行业性类型化调解中心。分别成立了14个行业性类型化调解中心,涉及交通事故、消费维权、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经济贸易、外资外贸、供销合作、商品房买卖、综合调解中心、土地承包、金融保险、家事纠纷、涉军维权等工作领域,以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为依托,积极强化类型化行业调解模式,不断扩大类型化行业调解的范围,实现行业调解类型全覆盖,如,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实行人民调解、交警调解、法院调解、委托鉴定、保险处理“五位一体”工作模式,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维权;医患调解中心试行的鉴定前置、分层递进的工作模式,也取得了良好效果,2014年以来17件医患纠纷成功调结,2件予以司法确认,有效减轻了法院工作量。各中心在建立后,不断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调解员管理,严格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及时做好咨询、登记、分析工作,对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要告知解决纠纷的渠道,引导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组织)申请处理。
二是建成多元化矛盾调处中心。本着“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的目标,由高密市委牵头,公检法司各部门协调联动,法院积极参与,以各镇街区便民服务中心为依托,先后设立了东北乡、仁和、李家营、呼家庄等4个纠纷调处中心。坚持“分别处理”和“联动处理”相结合,每个中心设立2—3名专职调解员,做到“政策道理有人讲,思想疙瘩有人解,家庭不和有人劝,邻里纠纷有人调”,很大比例的矛盾纠纷在各乡镇(街道)调处中心解决,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离镇,矛盾纠纷不上交”的良好氛围,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高密东北乡多元化纠纷调处中心
三是在中心社区设法官工作站。在13处镇(街、区)综治办设立法官工作站;在经济开发区、密水、醴泉、朝阳4个城区街道的24个社区和26个农村中心社区,设立50个社区法官工作室。每个工作站和社区法官工作室设2—3名人民调解员,在全市规模企业、村居及其他组织设1名联络员。法官工作站通过法律知识讲座、现场解答法律问题、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判后答疑疏导、回访帮教等方式服务群众、惠及百姓。法院设有法官工作站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人负责对法官工作站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与调度。在工作站醒目位置悬挂站牌,并将工作站的职责、制度上墙,便于群众了解工作站的工作性质与职责范围。将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服务范围等内容制成卡片,发放给联络员和人民群众。并建立法官定期接待制度,由站长或专业法官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及时解决老百姓关心的法律问题。
四是在不设法庭的镇街设巡回审理点。针对偏远辖区经济不发达、交通不便、群众法治意识淡薄的情况,高密市人民法院与镇街区合作,在不设法庭的9个镇区和撤并乡镇的5个大社区共设立14个巡回审理点。加强硬件建设,定期派员组成巡回法庭到法官巡回审理点开展法律宣传、上门立案、就地开庭、及时处理简易民商事纠纷案件。对于因文化水平所限不能书写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诉状的,可当即制作笔录,予以立案。立案后,简易送达,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立即使用简易程序独自审理。一方面方便群众诉讼,另一方面通过在村民家门口审案,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学会用法,起到“法官解决一起案件、老百姓明白一类案件”的法律宣传效果。
五是成立人民调解驻法院(法庭)调解室。根据20%以上的案件能够诉前分流化解、每名调解员年化解案件不低于100件的要求,在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内设人民调解工作室2处,在柏城、夏庄、双羊、柴沟4处法庭各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1处。按照政治法律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调解技能扎实、热心调解工作的标准,公开选任和聘任人民调解员。设置人民调解驻法院、驻法庭调解员各8名,负责对诉至法院(庭)的矛盾纠纷进行引导、分流,委派和委托调解、立案调解、案件流转,负责与镇街综治中心、基层调解组织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衔接,加强调解指导工作,办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
六是在一般社区设立法官联系办公室。法院的每个业务庭和4处法庭、每名法院干警都确定一个联系点,定期进社区、进村居、进企业开展调解指导、以案讲法等司法服务,形成“法庭—中心—站(点)—调解员”4级联动格局。按照“小纠纷不出社区,一般纠纷不出镇街,大纠纷不出县市”的目标,积极开展“零案社区”创建活动,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③完善6个保障体系。2014年开始,加强了6个保障体系建设,包括:
一是规范全部案件入口并控制出口。细化、延伸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和司法统计系统功能,将诉前调解纳入监管范围,对进入法院的每一个案件从开始便予以监控,及时督导全流程。每月进行统计,汇总数据,及时分析,查找案件调解中的不足,对案件进展和总体情况时时把握,对调解结案加强归档审查,缺少必要法律文书或不规范的返回重新整理后归档,确保每一个案件做到规范、经得住检验。
二是诉前调解不成的实现“四固定”。抓好诉前对外分流承接。对诉至法院的民商事纠纷,由诉调对接中心进行分流,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交由相关调解组织化解;当事人不同意的或已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终结的案件及时流转立案庭登记立案,并以书面形式记载无争议事实,实现诉讼请求、争议焦点、证据、送达地址“四固定”,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三是规范司法确认制度。对当事人达成的有延期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及时引导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单独立“调确”字案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自愿原则,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涉及刑事犯罪的,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裁定驳回申请。对于申请司法确认不予受理裁定书、驳回司法确认申请裁定书的民商事案件,引导当事人重新达成调解协议后,再进行司法确认;不能或不适宜重新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调对接中心及时转立案庭登记立案。
四是探索形成快审机制。2016年6月,开始快审机制探索,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登记立案后,对材料流转、案件筛选、送达准备、开庭审理、裁判及法律文书签发开辟“绿色通道”。相关业务庭室及人员紧密协作,各环节无缝对接,实现快速立案、快速分流、快速准备、快速审判,形成快审机制。对于无法与当事人直接取得联系、有明显闹访苗头或涉及稳定、其他不宜快审的案件,不适用快审机制。
五是党委统一领导并纳入全市统筹。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合理配置各种纠纷解决资源,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解纷合力。始终坚持市委统一领导原则,自觉将法院纠纷化解机制纳入全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中,积极与各类纠纷调解组织对接,合力联动,保障机制健康有序运行。2015年,选拔16名优秀干警成立了指导人民调解讲师团,采取法律讲座、专题培训、庭审观摩等形式,加强对各非诉调解组织和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人才培养从经验型向职业型转变,积极推动建立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协助调解等灵活多样的调解模式。同时,受政法委委托,对全市各镇(街区)万人成讼率和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率进行考核,并纳入全市维稳综治和年度综合考评,确保机制措施真正落地生根。
六是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培训和组织管理。2014年,建立指导培训机制,成立指导人民调解讲师团,加强对非诉调解工作的指导,采取法律讲座、专题培训、指导调解、庭审观摩、法律咨询等形式,加强对非诉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高密市人民法院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质,将解纷人才的培养从经验型向职业型转变。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氛围。严格考核落实。各庭室队要严格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案件的流程管理和卷宗管理制度,纳入程序化管理。由政治处、审管办、办公室和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庭室队和人民调解员、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增强职业荣誉感;对工作不力或出现过错的给予批评或责任追究,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