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办案过程

一、案件简介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成立于1998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210),近年来受国内外环境的影响,出现严重债务危机,债务总额超过130亿元,资产价值仅为26亿余元。根据深圳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飞马国际亟须在2020年度通过重整程序对资产、债务及营业事务进行彻底的重组,否则将面临退市的风险。而飞马国际系于2019年8月19日被债权人申请重整,2020年度完成重整的时间非常紧迫。

由于时间紧迫,为尽快确定飞马国际重整方案的可行性并识别其重整价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于2019年5月发布的全国首个制度化预重整规则为依据,于2020年1月决定对飞马国际实施预重整。同时,经综合研判,飞马国际主营业务核心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同样面临严重债务问题,其主营的垃圾焚烧业务系飞马国际未来经营依托。飞马国际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同步进入重整程序对飞马国际重整方案的实施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3家公司进行同步预重整并协调审理,经债务人及主要债权人一致推荐,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该3宗案件的预重整管理人。

在预重整期间,管理人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开展3家公司的清产核资工作,接受债权申报和进行预审查,进行资产调查及委托评估,监督3家公司经营事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2)协助飞马国际与证券监管部门、市政府等职能部门进行沟通,推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形成府院联动机制,促进上市公司重整前置审批程序完成;(3)协助飞马国际引入意向重整投资人,由后者提出违规担保问题的解决方案;(4)召开债权人沟通会并组织各利益相关方就重整方案进行多轮谈判,就推动飞马国际重整再生达成共识。

2020年9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裁定受理飞马国际重整一案,并依据协调审理安排同步受理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及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案,指定预重整管理人担任三案件管理人。重整期间,管理人以预重整期间形成的工作成果为基础继续推进重整程序,在预重整期间由管理人主导完成的各项工作依法在重整程序内衔接适用,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高票表决通过的目标。

2020年12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飞马国际重整计划,并终止飞马国际重整程序。根据飞马国际重整计划,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50%存量股调整给重整投资人,但该存量股已存在质押及多轮查封,在此情形下实现存量股权的无偿让渡是重整程序面临的重大理论及实践难题,管理人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对各项方案逐一论证可行性,取得重大创新突破并最终推动存量股调整工作完成,对重整实践中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参照案例。2021年11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飞马国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通过重整程序,飞马国际成功化解超过100亿元的债务危机,股权结构得到优化,低效资产得以处置,资产负债情况获得根本改善,全面实现了脱困再生。

二、相关文书摘要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破申537号决定书

2019年8月19日,债权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飞马国际进行破产重整。2019年11月28日,就飞马国际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预重整一案,合议庭经评议,决定对飞马国际启动预重整。(https://www.daowen.com)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破申537号民事裁定书

预重整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完成了对被申请人的资产评估、负债核查、经营情况等事项的初步调查,并形成《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临时管理人工作报告》。预重整期间,经预重整管理人推动,被申请人飞马国际与部分债权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订重整预案,明确重整意向投资人、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债务人未来经营计划等主要事项。2020年9月12日,预重整管理人召集飞马国际及债权人开会,就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情况、飞马国际重整预案基本内容和重整投资人未来经营计划等事项征询意见,并就债权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释明,获得部分债权人现场支持。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黄壮勉明确表示支持重整。预重整管理人经调查认为,根据飞马国际目前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合理估值并对飞马国际的偿债能力进行初步测算,普通债权清偿率为6.82%,飞马国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飞马国际主营业务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具备重整价值。飞马国际已经制订具有可行性的重整预案,通过重整可以合理保护职工、债权人及广大股东等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其资产不当贬损和营运价值的流失。因此,预重整管理人建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对飞马国际提出的重整申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飞马国际享有的债权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飞马国际未能依照约定清偿债务,故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飞马国际的合法债权人,依法有权申请飞马国际公司重整。被申请人飞马国际拖欠债务无法偿还,其账面记载也显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重整原因。飞马国际主营业务具有发展前景,在预重整期间能够继续经营实现盈利,且已引入意向重整投资人,该公司具备重整价值;经预重整管理人推动,飞马国际与部分债权人协商制订了重整预案,预期可以获得债权人支持,具有重整可行性。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应当受理飞马国际重整。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破5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飞马国际管理人在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期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订重整计划草案,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本案设出资人组就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飞马国际管理人依法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并向出资人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所涉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经第一次表决,有担保债权人组表决通过上述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未表决通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1款之规定,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后,再次提请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第二次表决,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上述重整计划草案,协商结果未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管理人提请各表决组的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表决通过。依据该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合法公平,依法可以批准。

综上所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1)批准飞马国际重整计划;(2)终止飞马国际重整程序。

(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破568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现根据上述标准,经管理人监督确认,本案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自2021年11月5日起,飞马国际管理人对飞马国际的监督职责终止。对于飞马国际重整中涉及的遗留事项应由飞马国际管理人继续完成。鉴于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工作已经完成,飞马国际申请确认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1)确认《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2)终结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