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充分探索H股上市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诺奇股份属于轻资产企业,但负债规模较大,其吸引重组方的优势资源在于其拥有H股上市公司地位,而通过重整程序取得诺奇股份控股权是重组方参与重整的动力所在,由此,调整出资人权益将是重整计划的必备内容。但由于诺奇股份的股份结构比较复杂,既有H股又有内资股,如何进行调整需要综合考虑行政审批上的要求、重组方的意愿、公司自身的现状及调整方案的可操作性等。鉴于本案系国内首家H股上市重整案例,如何设计具有可行性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系摆在本案面前的巨大难题,为此管理人从规则与实际角度入手,对各种方案进行充分探索。
结合诺奇股份的股份结构和特点,重整程序中可采取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主要有存量内资股的调整、增发新股以及混合存量内资股调整和增发新股三种方式:
(1)存量内资股的调整即通过重整计划将内资股按一定比例调整给重组方,调整后重组方取得公司的控股权,其他内资股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应减少,H股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
(2)增发新股即指公司以定向增发H股的形式增发新股,重组方通过收购增发新股取得公司的控股权,H股公众股东和内资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作相应缩减;
(3)混合存量内资股调整和增发新股即将存量股的调整方案和增发新股的调整方案相结合,内资股按照一定的比例调整,并同时增发一部分H股。
诺奇股份已公开发行的H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3%,公众股东涉及的人数较多、情况也相对复杂。经管理人多次沟通,从保护公众股东的利益出发,香港联交所并不认可对H股公众股东的权益进行调整。此外,H股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还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程序。因此,前述(2)(3)方案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与实践操作难度。
通过对前述三种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比选,存量内资股的调整方案操作简便,无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联交所的审批,重组方取得的股份均为内资股。考虑到香港联交所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态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的不确定性,以及重组方的意愿,在与重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诺奇股份出资人权益的调整采取了仅调整存量内资股的方案。
二、对香港联交所的监管与H股上市公司重整程序衔接进行开创性的探索
在本案的推进过程中,管理人与香港联交所保持了持续且密切的沟通,就香港联交所的监管与H股上市公司重整程序衔接进行开创性的探索。香港联交所在重整程序中,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重组协议内容的确定(https://www.daowen.com)
重组协议虽然于签署后即时生效,但在重整程序中,重组协议仅仅作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的基础,其主要内容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予以体现,而依法制订的重整计划草案需经提交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并由法院裁定批准后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重整计划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后,重组方才能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对此,香港联交所也持相同的意见,认可重组协议获得履行的明确时点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确定该时点的意义在于,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收购守则,在重组方履行重组协议的意向得到明确且重组方拥有公司超过30%的投票权时,重组方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意向的公告。
(二)公司重组后的经营管理
为满足香港联交所的复牌条件,诺奇股份必须维持自身的经营。根据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对于重组方有新业务注入的,如果新业务与原业务属于相同行业的,可以马上注入,但如果新业务与原业务不属于相同行业,且所占比重较大的,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反向收购,这意味着对公司后续经营管理及新业务的注入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重组过程将面临香港联交所的严格审查。诺奇股份重组后并未改变主营业务,未来经营主要由重组方主导发展服装类业务。重整计划对公司的经营方案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得到了香港联交所的审查予以认可。
(三)信息披露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主体应为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联交所沟通的过程中,其对于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更为接受。因此在重整程序中,应由在香港联交所备案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执行董事继续负责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虽然法律对H股上市公司于破产重整程序中应当披露的信息没有相关的直接规定,但是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的和要求及破产的法律概念出发,破产程序中所有重要的信息、时间节点、关键收文等均应予以披露。以破产重整程序为例,披露内容应分为程序性内容与实质性内容。程序性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破产重整前披露董事会审议以及决议申请破产重整事宜的情况、申请主体的情况、申请时间、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进入后,有关法院裁定的具体内容、债权申报和审核的情况、债权人会议的结果、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情况、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结果、重整执行期间执行计划情况等。实质性的信息包括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方案、债权清偿方案及未来经营方案等。
(四)与复牌工作的衔接
因受法定代表人失联事件的影响,诺奇股份已于2014年7月23日在香港联交所申请股票停牌。2014年11月7日,香港联交所向公司发出复牌条件提示函,明确指出公司股票复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证明本公司具备充足营运或资产价值;(2)委聘香港联交所接纳的独立法证专家,就有关事件(于董事会不知情或授权之情况下公司就并非隶属集团之各方取得之贷款提供担保及/或质押)进行法证调查;(3)证明本公司已采取充足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4)证明管理层操守并无对投资者产生风险及损害市场信心之合理监管问题;(5)公布所有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并处理核数师之任何保留意见;(6)向市场发布所有有关本公司之重大消息。
如前所述,诺奇股份的重整价值主要在于其拥有H股上市公司的地位,未来能够成功复牌是重组方参与重整的主要目标。诺奇股份重整程序伊始,管理人开展的各项工作便尤其注意与香港联交所提出的复牌条件相衔接,以避免给后续复牌造成障碍。例如,申请法院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以维持公司的运营价值、将重组方须出资保留公司的主要运营资产作为其参与重整的必要条件之一、在重整计划中规定由重组方自行承担复牌的工作及相关费用等。
综上所述,管理人在诺奇股份重整案件中,一方面对于首次面临的新问题,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能力,大胆创新并谨慎落实;另一方面与香港联交所、重组方积极沟通,就相关信息及时分享、高效沟通。管理人在诺奇股份重整案件中对于相关问题的经验积累,为日后H股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提供了案例参考。
【案例提供及评析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王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