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办案过程

一、案件简介

东莞市寮步明珠现代幼儿园(以下简称明珠幼儿园)成立于2000年12月1日,住所地为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大富地,机构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学内容为学前教育全日制非学历教育。明珠幼儿园设有17个班级,其中小班6个、中班5个、大班6个,学生规模约为500人。明珠幼儿园因在多起执行案件中被纳入被执行人,经债权人申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于2021年2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明珠幼儿园破产清算一案。

明珠幼儿园主要资产为收取的学费以及教学设备、校车等资产。总体而言,幼儿园财务状况尚可维持正常经营,幼儿园在职员工的工资、社保正常发放,幼儿园的教学正常开展。虽然明珠幼儿园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鉴于幼儿园办学条件完备、运营资金充裕、机构运转正常,继续经营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对明珠幼儿园的资产状况及继续经营的利弊分析,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继续营业的报告,法院准许明珠幼儿园在破产清算期间继续经营。

明珠幼儿园破产清算案件关系到债权人、教职人员、受教儿童、学生家长等多方利益,处理不当将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对公共利益亦有重大影响。若以破产清算方式进行处理,不仅明珠幼儿园的经营无法维持,并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要先清偿学生退费、教职员工的工资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费用后,再来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最大化保障。另外,明珠幼儿园的价值主要在于其具备的办学资质,而非现金、教学设备、校车等资产,而破产清算将无法保留其资质价值。经明珠幼儿园申请,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裁定明珠幼儿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022年1月17日,明珠幼儿园一案以书面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对《东莞市寮步明珠现代幼儿园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普通债权组表决同意《东莞市寮步明珠现代幼儿园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4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出资人组1人,亦表决同意《东莞市寮步明珠现代幼儿园重整计划(草案)》。《东莞市寮步明珠现代幼儿园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经管理人申请,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裁定批准了明珠幼儿园重整计划。在法院的指导、监督和各位债权人的积极配合下,明珠幼儿园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债权人已依照重整计划依法获得清偿。

二、相关文书摘要——《重整计划草案》(节录)

引进重整投资人

(一)引进重整投资人的方式

鉴于债务人的出资人已同意无偿让渡出资人权益,为在确保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之基础上提高重整效率,本案以拍卖出资人权益的方式引进重整投资人。

出资人权益的拍卖以明珠幼儿园现有资产价值作为起拍价,拍卖成交后的买受人即成为明珠幼儿园的重整投资人。出资人权益拍卖所得价款作为重整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明珠幼儿园债务。

(二)重整投资人须满足的条件

重整投资人应满足如下条件:

1.重整投资人应保证明珠幼儿园的继续正常经营,保障教学条件,维持教学稳定。在明珠幼儿园出资人权益转让过户完成前,不得对明珠幼儿园现有教职员工及聘用人员实行解聘等行为。投资人权益转让过户完成后,如需对明珠幼儿园现有教职员工及聘用人员进行解聘的,由投资人自行协商解决,且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重整投资人应自行与明珠幼儿园使用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协商解决租用场地及房屋的事宜。

3.重整投资人除支付出资人权益拍卖价款外,对于明珠幼儿园未申报债权,应按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https://www.daowen.com)

(一)债权的分类

鉴于本案仅有普通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本案仅设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二)债权的调整

普通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因本案仅有普通债权,出资人权益拍卖价款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剩余款项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将根据拍卖出资人权益所得价款进行确定。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明珠幼儿园目前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如果明珠幼儿园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权的清偿,出资人的出资权益为零。本着公平调整各方权益的原则,本重整计划对明珠幼儿园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出资人权益调整范围涵盖截至2021年4月15日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的明珠幼儿园出资人。明珠幼儿园的出资人在2021年4月15日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因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出资人权益的承继人及/或受让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出资人无偿让渡其所持有的明珠幼儿园全部出资人权益。重整后,重整投资人取得明珠幼儿园全部的出资人权益。

经营方案

重整投资人应自行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经营明珠幼儿园,并根据自身优势,改善明珠幼儿园的经营状况,恢复明珠幼儿园持续运营能力,维护教学稳定。

对特定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管理人自接受指定后,积极协调有关保全措施申请人解除保全措施。截至目前,管理人知悉的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解除,但不排除部分法院未向明珠幼儿园寄送保全裁定而导致管理人无法知悉保全信息的情形。

为确保明珠幼儿园重整程序顺利进行,保障明珠幼儿园重整程序结束后能够继续经营,各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20日内,申请法院解除对明珠幼儿园财产的保全措施。如因债权人原因未能及时解除对明珠幼儿园财产的限制措施而对幼儿园日常经营造成影响及损失,以至于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由相关债权人向明珠幼儿园及重整投资人承担责任。在保全措施未能解除前,管理人暂不向相关债权人实施清偿。必要时,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