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广东国投破产清算案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从老破产法向新破产法升级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典型案例。这个案例亮点纷呈,本书仅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简要评析。
一、在全国开创“府院联动”机制的先河
广东国投破产案表面上看是法律问题,但因涉及债权的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案件中存在重大的维稳等社会问题,处理此类案件仅仅靠法院及管理人通过司法手段是难以顺利完成的,需要在党委领导下,通过政府的协调,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司法权力,采取经济、综合治理的方式解决。比如,广东国投案件涉及的储户、证券保证金账户涉及的户数就达10余万人户,涉及众多散户、小股民的利益,经广东省政府协调,采用财政垫支、委托接管等方式解决了民生及社会稳定问题。
二、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https://www.daowen.com)
采用清算组聘请境内外中介机构的工作模式。清算组聘请3家中介机构,在各自专业领域发挥作用并互相协作。3家中介机构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解决广东国投破产案中的疑难问题时,能够获得来自不同法域的多种专业意见,提供了多种解决问题的视角和方案,并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中介机构的参与在破产案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本案的成功办理为200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确立中介机构与清算组均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宝贵经验。
广东国投破产案件的办理还有许多创新,如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由清算组对申报债权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债权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在债权人会议中设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等。这些制度设计为办理破产案件提供了具有实用价值的司法经验,相关做法被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采用,加快了我国破产司法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
公开拍卖成为处置破产财产的要求并形成完整程序。国投破产案多次通过拍卖程序处置破产财产,公开、公平、公正的财产处置方式让债权人体会到拍卖程序的优越性。虽然需要支出拍卖费用,但是公开拍卖能够汇聚更多的买家,向社会公众披露拍卖信息,防止权力寻租,由公众及债权人共同监督财产处置过程,增强了破产司法的公信力。
【案例提供: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谈凌、何永刚;评析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谈凌、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崔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