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一、债务人情况
李某某、温某某系夫妻,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2名子女。二人在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时,2名子女均未成年。2018年10月,李某某、温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地段加盟永和豆浆店,将二人此前全部积蓄约120万元均投入用于支付加盟费、购买固定资产、支付工资及食材等运营成本。店铺于2019年1月开始营业,但经营状况不佳,经营收入无法覆盖运营成本,二人为经营店铺花光所有积蓄后,仍无法扭亏为盈。为维持店铺经营,从2019年下半年起,二人分别以向银行、亲朋好友借款及向小额贷款的方式筹措店铺运营资金,开始为经营负担个人债务。2020年3月,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二人的豆浆店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导致家庭生活费用无法支付,于是二人将店铺清场、结清货款及员工工资并了结与店铺经营有关的债权债务。此时,丈夫温某某名下的负债约100万元,妻子李某某名下的负债约20万元,二人无力偿还债务。
二、案件受理情况
2022年1月,李某某、温某某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2022年2月28日,深圳中院作出(2022)粤03破124号(个22)、(2022)粤03破125号(个23)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受理李某某及温某某个人破产清算两案,并依法指定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
三、案件办理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李某某、温某某及2名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约50平方米的出租屋内。为维持生计,李某某自破产申请受理后开始从事酒店清洁工作,温某某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二人每日工作时长均超过9小时,二人每月收入不固定,平均月收入约为14,000元。二人主要财产为1辆已设立抵押登记的北汽小型新能源电动汽车、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1份(现金价值约17,823.6元)、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合计356.34元、房屋租赁押金2600元。除此之外,还有床、桌椅、衣物、书本、手机、电单车、电视、空调、台式电脑、家具等工作、生活、子女学习基本物品。
2022年4月15日,经查明二人各自名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深圳中院裁定将李某某及温某某个人破产两案进行合并破产审理。(https://www.daowen.com)
本案共1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补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997,793.74元,其中,1家债权人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127,025.48元,10家债权人申报普通债权870,768.26元。经核对债务人提交的已知债权人清单,除11家已申报的债权人外,另有7家已知债权人未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涉及债权金额181,203.83元,均为普通债权。管理人依据债务人提交的证据及债务人的自认,审查认定以上未及时申报的7家债权。经核查程序,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制作的债权表记载内容无异议。深圳中院裁定确认本案18家债权人共计1,053,966.5元的债权。18家已裁定确认债权中,1家为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113,853.74元;17家为普通债权,普通债权金额940,112.76元。
2022年4月18日,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债务人确认《债务人财产情况的报告》记载的情况属实,经审议,债权人对该财产报告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李某某、温某某豁免财产清单》、《李某某、温某某财产管理方案》和《李某某、温某某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均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022年7月,李某某、温某某以可以获得未来可预期收入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并附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8月12日,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李某某及温某某个人合并破产清算程序转为个人合并重整程序。
2022年9月,李某某、温某某向债权人会议提交《李某某、温某某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本金的清偿率为45%),由本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未表决通过《李某某、温某某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本金的清偿率为45%)。
2022年11月,李某某、温某某修改重整计划草案,将《李某某、温某某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本金清偿率100%)重新提交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分组审议、表决。修改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为:李某某、温某某在5年内全额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本金及利息,在6年内偿还普通债权本金,所欠普通债权利息及滞纳金等在还清借款本金后予以免除。
经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率约为40%(含抵押物变价所得不足清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部分转入普通债权受偿的清偿率),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约为12.54%,根据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状态下,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均大大高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关于破产重整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清偿比例的规定。同时,重整计划草案包含债权调整方案、债务清偿方案、执行期限等重要内容客观、完整;清偿方案与债务人目前收入情况较为匹配;债权清偿方案不损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担保权利,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因延期受偿的损失予以公平补偿。重整计划草案具有合法性及可行性。
最后,《李某某、温某某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本金清偿率100%)获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2022年12月16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李某某、温某某重整计划并终结李某某、温某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