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通过和解方式完成物业的移交,切实维护投资人权益

金凯进公司的主要财产是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工业二路北侧的金凯进园区,但已分别出租给两家承租人。管理人依法通知两家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其中一家承租人对此提出异议,并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后经深圳中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尽管取得胜诉判决,但承租方通过各种方式阻挠重组方接管金凯进公司物业,承租方和重组方站在各自利益角度形成强硬对抗,严重影响《重整计划》的执行。为此,在承租人仍旧拒绝腾空的情况下,债务人申请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面临可能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没有简单化处理问题,而是坚持破产审判市场化原则,以利益导向促成承租人与重组方达成和解,最终经承租人与管理人、重组方协商实现重组方对园区的顺利接管。

二、通过司法途径,妥善处理被查封股权的过户(https://www.daowen.com)

作为股权让渡式重整,股东持有债务人的股权被查封成为重整计划能否顺利执行的关键性因素。金凯进公司股东股权被多家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虽然人民法院已经裁定重整计划,但重组方也很难将重整企业股权过户至自己名下。长期以来,股权过户已经成为破产重整案件中“卡脖子”的关键问题,削弱了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的积极性。

本案中,管理人充分利用重整计划的规定对本案债权人的约束力,以及最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引,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深圳中院直接出具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绕过解除查封漫长且烦琐的过程,将金凯进公司股权成功过户至重组方名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9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应当结合债务人资产价值、负债情况、重整计划中债务人受偿比例、调整后原股东保留权益大小等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应当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对股权采取查封措施的人民法院或登记机关不予执行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据此,深圳中院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将金凯进公司股权过户至重组方名下。这是一次有益尝试,属广东省内首次。既不损害第三方权益,又解决了金凯进公司股权过户问题,为重整企业股权过户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参考。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过程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不及时处理不仅债务人企业得不到挽救,而且影响意向投资人重整企业的积极性。在本案的处理过程,将司法权力的运用与沟通协商相结合,妥善处理了物业移交以及股权过户事宜,尤其是通过法院出具协助执行的方式实现股权过户,为今后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提供: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孙程旭;评析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