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标准及依据

当前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实践案例虽然不少,但实质合并的标准并不统一,各项标准的适用规则更是各有不同。在多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情形下,由于关联的成员公司数量众多,牵涉业务板块分散,往往债权债务关系更为复杂,分离资产负债更为困难。在这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中,难免关联公司成员内部的关联程度也并不一致。在论证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时,存在部分企业之间的关联程度并未达到法人人格混同的标准,甚至有的企业之间只是存在资产难以区分的情形。但是,将这部分企业因缺乏可靠的合并标准而排除在实质合并的范围之外,显然有损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也不利于重整的推进。

本案考虑实质合并的标准有三个层面:第一,关联企业之间人格高度混同。第二,人格高度混同的结果是将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第三,合并重整有利于保持企业的整体经营能力。其中,关于第一项标准“关联企业之间人格高度混同”的认定依据,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对此,代理人提出了以审计机构独立出具的专业意见作为主要参考依据,通过审计确认关联企业间的债务、资产是否混同,以及混同的程度,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关联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二、以关联企业股权担保的债权审核认定

在本案中,以关联企业股权作为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审核认定问题非常突出,矛盾相当激烈。经过研究讨论,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评估核定关联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关联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债权人某甲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可获得优先清偿的范围为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不足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实质合并破产的情形下,本案中关联企业整体上早已严重资不抵债,因此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关联公司的股权价值也应该为零或为负值,因此不用对此项财产另行评估。债权人某甲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但优先清偿的金额为零,未获得清偿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实质合并破产的情形下,所有关联企业成员应视为一个主体,关联企业间的相互持股关系不复存在,因此债务人公司对关联公司的股权“灭失”,债权人某甲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因为对应担保财产“灭失”而失去优先性,债权应认定为普通债权。经过论证分析,代理人认为,既然是实质合并,那么关联企业成员间的资产、负债应当统一评估,且莫说资产负债高度混同不能区分的情形,即使单个企业的股权价值能够评估,该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也不应该作为单个债权人的清偿部分,否则构成个别清偿。因此,第一种观点有局限性。而第三种观点中,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理解为主体合并,明显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有所误解,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只是“拟制”的合并,只是在破产程序中对资产、负债的合并处理,并非真正地合并为一个主体。因此,代理人相对认同第二种意见,本案管理人最终也采纳了我们建议的第二种意见对该类债权作出审核认定结果。(https://www.daowen.com)

三、重整路径选择及重整方案的设计

在本案中重整投资人的引进工作一波三折,困难重重。管理人早在2018年12月26日就在《企业家日报》第7版发布了《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并通过债权人会议,向全体债权人通报了招募公告的内容,欢迎各界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投资人遴选。在招募公告发出后,尽管设定投资者报名参与重整的条件已经相当宽松,但截至2019年5月,仍然未有企业或个人报名参与重整。在此情况下,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政府协调职能,通过政府渠道向四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药大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实力的公司定向推荐招商。内江市经济合作局将债务人名下各大项目作为招商项目,面向全国进行了推介。债务人也在此期间利用自身社会资源分别与多家具有实力的公司积极进行洽谈,招募投资。但因债务人涉及行业多、投资回报不理想,以及债务人之资产、负债复杂等多方原因,直至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始终未能最终确定重整投资人。

鉴于未有重整投资人但每一板块业务均有意向投资人之现状,为最大限度减小全体债权人的损失,采用先清壳再引资的方式进行重整。在重整方案中着重对后续重整投资人的引进工作作出安排:在全面考量各类债权人的利益诉求之基础上,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及结合意向投资人的意愿制订重整计划,为引进投资人、盘活资产、清偿债务创设有利条件;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后,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在管理人牵头及监督下,经原出资人配合,债务人或原出资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之基础上,与意向投资人签订具体的投资协议,就投资项目范围、出资金额、出资的期限及方式、股权让渡比例等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投资人根据投资协议之约定进行出资,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完成对债务人的资产和营业事务的整合,为清偿债务提供资金来源,实现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恢复债务人持续经营能力的目标。通过上述安排,实质上选择了“债务人自行重整+分板块引进投资人+分阶段盘活资产+分期分类清偿债权”的整体思路和重整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是企业破产重整中的难点问题。当多个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在债务清理、财产界定等方面会面临很多复杂情形。但通过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各关联企业的财产打破了所有权界限,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涤除,将整体上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本案中,通过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以先清壳再引资的方式进行重整,解决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中因资产构成复杂而难以整体招募重整方的难题,从而实现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挽救危困企业的双重目标,充分发挥出破产重整程序的立法价值。

【案例提供及评析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唐稳、胡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