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办案过程

一、案件简介

(一)债务人情况

梁某某为技术人员,自2018年6月开始成立公司自主创业,先后研发出蓝牙耳机、额温枪等产品。由于自身缺乏市场运营能力与销售渠道,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之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被迫于2020年停业。为此,梁某某背负债务约75万元。

(二)案件受理情况

2021年3月10日,梁某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在深圳中院和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约谈辅导后,变更申请为个人破产重整。2021年5月11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梁某某提出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案号为(2021)粤03破230号(个1),并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三)案件办理情况

梁某某创业失败后,受聘于其他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月收入20,000多元,其配偶月收入约6000元,一家人居住在约35平方米的出租屋内。家庭主要财产为银行存款79,507.77元、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4.76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619.9元、房屋租赁押金1500元、两项对外投资股权、两项有效知识产权。除此之外,还有手机、电脑、电动单车、空调、冰箱等工作生活必需品。(https://www.daowen.com)

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日,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共有1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30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648,289.02元。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人核查,深圳中院裁定确认10家债权人的债权总额564,216.91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后补充申报债权5家,申报13笔债权总额200,443.22元,申报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管理人审查并经深圳中院裁定确认5家补充申报的债权总额为196,119.84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2021年6月22日,深圳中院组织召开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豁免财产清单和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梁某某一家除每月保留770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外,未来3年内,所有收入将用于偿还全部借款本金。2021年7月19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梁某某重整计划,并终结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二、相关文书摘要

就梁某某申请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深圳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并于2021年4月27日进行了听证调查。梁某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以下材料:(1)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2)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3)个人财产清册、银行存款截图、商标登记信息;(4)个人债权债务清册、信用卡账单截图;(5)诚信承诺书。

关于破产原因。梁某某陈述:2018年6月开始创业,2019年3月成立了深圳市超壹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开发产品及销售,希望开发出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2019年八九月,梁某某带着开发好的产品去香港参加展会,但结果不理想,没有客户资源,便回去重新改善产品的研发。2020年春节,产品重新设计好,却遇到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但梁某某认为有创意的产品可能会更符合以后的市场,就继续投入开发,同时增加了额温枪的开发。但在产品准备好之后,却没有找到销售渠道,只好以单卖配件的方式出售给其他厂家。2020年6月,梁某某又继续开发此前设计的第二款产品,同时做出样品和采购物料,但最终在2020年9月末无法经营下去。虽然有客户,但梁某某发现与想象中的创业不一样,虽然有技术,但是没有资金,也不懂得市场运营,很多客户希望先供货出售,但是梁某某此时已经没有现金流了。

关于债权债务情况。根据梁某某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梁某某债务总额约75万元。梁某某现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并持有两个公司的股权、两项专利、三个商标,固定工资收入约25,000元/月,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

2021年4月27日,梁某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变更个人破产类型申请书》,将破产清算申请变更为破产重整申请。深圳中院认为,梁某某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规规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2条、第8条、第13条、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受理梁某某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深圳中院同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9条、第23条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采取限制消费行为措施,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外,梁某某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2)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3)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4)新建、扩建、装修房屋;(5)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6)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7)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8)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梁某某重整计划获得深圳中院批准后,深圳中院作出解除限制梁某某消费行为决定,并同时将决定书通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