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府院联动”机制的高效运作
在联盛集团进入破产程序之前,该集团的财务困境及引起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了山西省及吕梁市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山西省政府建立了“山西省处置联盛集团债务风险工作机制”,由分管金融的副省长总负责,省金融办总牵头,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联盛集团等商议债务重组。
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清算组由吕梁市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清算组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在破产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重大活动及重大问题都由府院联动机制协商、协调解决。由于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备综合协调各种社会矛盾能力,保障了如此重大复杂重整程序的高效推进。
从实践效果看,在破产法实施的外部环境和客观条件尚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对重大复杂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团队时采用政府部门组成清算组为主导,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为成员的模式,是符合当下中国社会的务实选择。但清算组在运作中,需要注意处理好政府清算组成员与专业机构成员之间的职能分工和角色定位,形成有效的配合协同机制。
随着社会治理的逐步成熟,以及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意识的逐步提升,大量需要政府支持、协同、配合的破产事务将得到常态化及时处理。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由具有专业背景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门的清算公司担任或联合担任,将成为发展的方向。
二、托管经营保障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债务人财产是重整得以进行的物质基础,管理人不但要摸清债务人家底,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管、保全,还要尽可能地保持企业继续营业,维护企业的重整价值。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73条、第74条之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继续营业的管理方式可采用管理人管理或债务人自行管理。但事实上,这两种管理方式各有其弊端。
企业管理需具备企业战略及计划的制订能力、企业日常经营事务的处理能力,是一项综合性能力。而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专业领域主要集中在法律、财务等方面,“术业有专攻”,懂法律、财务的人员并不一定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况且对债务人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及市场供需状况并不一定熟悉。因此,管理人管理营业的方式无法充分保证债务人能够持续营业。若采取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其弊端也十分明显。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往往就是因为债务人缺乏管理能力导致的。在重整期间仍由债务人自行管理难免事与愿违。联盛集团在进入重整程序以前,其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均由其实际控制人决定,缺乏完备的公司治理架构和科学的决策机制。2014年,联盛集团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经营管理即陷入瘫痪。受行业市场低迷和经营管理决策失误的影响,联盛集团财产不断缩水、财务成本不断叠加。联盛集团的主营业务是煤炭开采,而采煤属于高风险行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重整期间采用债务人自行管理继续营业事务已无可能,依靠管理人团队对债务人继续营业进行管理也不具备条件。
在实务中,委托第三方对债务人的营业进行管理便应运而生。
为了妥善解决重整期间的继续经营问题,管理人决定委托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对债务人财产及营业进行管理。
山西焦煤主营的行业与联盛集团相似,其具有丰富的采煤经营管理经验及完善的管理机制。接受托管后,山西焦煤接管了联盛集团财产,恢复了联盛集团的生产经营,稳定了职工队伍,消除了安全生产隐患,维护了债务人财产价值和重整价值。
由此可见,管理人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继续经营方案,必要时应及时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将债务人财产交由同行业的优秀企业及管理团队进行托管经营。(https://www.daowen.com)
三、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的识别
民营企业的关联企业之间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法人人格混同,是否应当合并破产,在实务中如何从定性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加以判断,是当前需要规范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破产实践中,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主要法理基础是基于《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如何把握判断企业是否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缺乏定性和定量的规范意见。
联盛集团破产重整案件中,核心控制企业主要负责对外融资和内部资金的调拨,核心企业承担对外债务占全部债务的比重接近60%,而其除对下属关联方的长投之外的实体资产占全部资产不足1%,联盛集团的核心优质资产分布于各关联生产经营单位,而各关联企业由于管理控制不当,财产资金调拨随意,大部分企业核心资产所占比例与其独立承担的债务所占比例严重失调。如果仅对核心控制企业或个别关联企业进行重整,必然会导致主要债权人和多数债权人利益受损。基于以上原因,为了平等保护各债权人的权益,降低社会矛盾发生的风险,管理人通过审计团队进行前期的审计调查,基本上全面掌握了债务人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涉及财产混同的情况,进而管理人向重整受理法院提出了债务人企业与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申请。受理法院在接到合并重整申请后,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除邀请利害关系人和债权人代表参加外,还安排了管理人的专业机构就案件合并重整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答疑及接受质询。受理法院在汇总听证会所收集的相关情况后,裁定受理了合并重整的申请。联盛集团合并重整的企业共32家。
联盛集团合并重整的申请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分析,定性分析主要包括:混同事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是否符合独立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惯例等;定量分析主要包括:财产混同的类别(货币资金、固定资产等)、金额大小、时间长短及数量占比等。有关定性和定量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法人人格混同的持续性、广泛性和显著性。此外,法院在裁定批准合并重整申请时遵循公开性原则,根据具体案情采取召开听证会和部分债权人会议讨论两种方式,充分听取各主要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及意见,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合并重整可能引发的激烈社会矛盾和冲突。
四、重整计划中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联盛集团破产重整中,管理人在制订债权清偿方案时,全面考虑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小额债权人、金融债权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与综合保护,就重整计划涉及的利益调整和清偿安排广泛征求了各利益主体和当地政府的意见。
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其对应担保财产评估值范围的债权按评估值全额进行清偿。对于职工债权人,其工资等应付职工个人部分的款项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以现金全额清偿;欠缴的职工社保、滞纳金,在充分保障职工社保利益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协商,采取减免滞纳金、延后或分期清偿等方式处置。对于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25年内逐步清偿。对于普通债权人,可以选择现金清偿或者债转份额清偿,如果选择现金清偿,20万元以下部分的债权全额清偿,超出20万元以上部分按8.82%的清偿率予以清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债转份额清偿的模式:设立若干有限合伙公司作为对重整后企业持股的平台,各债权人成为有限合伙公司的合伙人,按债权比率享有有限合伙公司的份额,以重整后的企业未来的收益清偿债务。债权人选择债转份额方式清偿,涉及第三方为联盛集团担保的,债权人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担保方能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如此安排,既缓解了金融机构对于脱保情况出现的担忧,同时鉴于债转份额清偿方式的特殊性,又延缓了金融机构对担保企业追保现象的发生,给了担保企业喘息之机,对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稳定起了积极的稳定作用。
五、没有重整投资人仍然能够完成重整
大型民营企业虽然具有核心优质资产或营运价值,但由于体量大,组织架构复杂,如果还是非上市企业,没有市场追捧的“壳资源”,往往难以吸引重整投资人的兴趣。
破产清算程序有利于对大型企业分拆变价处置及完成对债权人的分配。因为,大型公司整体出售时,很少有资金雄厚的买家,即使出现有购买能力的买家,市场竞争的不完全也会导致售价被不合理地利用,这样债权人的清偿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大型公司应尽量避免清算,最好是进行重整。
联盛集团破产重整案件中,破产企业主营业务是煤炭开采,债务人的财产中有10对矿井,但其中5对是在建矿井。债务人名下矿井虽有煤矿储量丰富与市场前景广阔的优势,但是由于债务人资产结构复杂,无法吸引市场投资者。经过管理人的多方面调查,以及与债权人委员会反复沟通讨论,最终达成重整的总体原则是由债权人对联盛集团进行管理,综合运用现金清偿、债转股和留债等方式系统处理债务问题。同时,由债权人自愿组成若干投资主体,成为债务人新的股东,债务人日常经营可聘请委托第三方专业团队管理。重整计划在保证债务人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最终重整计划获得各债权组的表决通过。联盛集团重整案的重整路径和方式是债转股模式下的一种创新探索,充分体现了管理人与各重整参与方的智慧。
【案例提供及评析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崔峰、曾健、张晶晶、刘伟、党涵、吴泳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