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重整受理条件及重整的必要性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了重整的受理条件。

学理上认为,受理重整一般要符合一定的现金流标准和资产标准,即企业现金流断裂或资产小于负债,同时还需具备重整的必要性,即企业有重整价值。

如何识别企业的重整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作了规定,即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四个方面来判断企业有无重整价值。

就盛马化工而言,企业的资产完整,生产设备可以正常运营,技术工艺成熟,能够将原油加工生产出合格的汽油、沥青等产品,其产品销售渠道畅通,市场及行业前景广阔。律师团队正是依据上述规定,结合债务人的实际,论证了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

二、债务人申请重整应当提交的证据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了债务人申请破产除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由于上述规定较为笼统,各地法院在具体执行中要求提供更详细的证据材料,且要求不完全相同。

本案律师团队在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同时,向法院提交了11份证据作为附件,用以证明企业具备重整受理申请的条件,这些证据及材料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为证明企业具有重整价值,律师团队还与企业共同研究,拟定了《重整预案》,详细、周密地论证了企业的重整价值及未来的重整计划框架。重整预案并不是企业破产法要求提供的证据,但在实践中对法院审查受理重整,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三、为债务人的重整提供专项法律顾问(https://www.daowen.com)

在破产办理业务中,为债务人企业提供重整专项顾问是律师的一项可以广泛开展的业务种类。

我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就律师在破产业务中担任破产管理人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已经随破产办理业务的兴起而开展起来,但律师担任债务人重整专项法律顾问并不普遍。

我国《律师法》第28条规定了律师可以从事业务的范围,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及从事非诉讼法律服务。重整业务本身就是法律业务,属于非诉讼法律业务。

律师业是实践性强的行业,有担任破产管理人资质和经验的律师,担任债务人的重整专项法律顾问有其经验优势。可以说,担任债务人的重整专项法律顾问是重整的基础性工作,也可以说是在法院受理破产前律师就可以从事的业务。实践中,许多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由于不懂破产法,不去运用破产法保护自己,而是设法躲债、逃债、低价变卖股权或资产,甚至实际控制人玩失踪、跑路,一个本来具有持续经营价值的、完好的企业就这样被蚕食或消灭。可以预见,债务人重整专项法律顾问业务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

如何做好债务人重整专项顾问呢?

首先,要明确专项顾问的目标。专项顾问的目标是促使有管辖权的法院尽快受理重整。因此一定要了解受理重整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证据,围绕这个目的,制订工作计划,开展相关工作。

其次,要在充分搜集财务、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拟定《重整预案》,论证重整的可行性,消除法院对重整识别问题的担忧。

最后,要与法院联系,促使法院对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尽快受理重整,为重整成功赢得时间。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受理(包括重整受理)的条件比较笼统,破产程序的启动难是企业破产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1]有些地方的法院担心破产案件工作量大、群体矛盾集中爆发而不愿意及时受理案件,这往往会使企业丧失最佳救治机会。企业的运营有其商业生态,原材料、技术和产品都要一定的经济周期。所谓“过了这个村,没有这个店”。破产案件受理难也影响律师担任债务人专项法律顾问的工作成果。

在破产受理及程序启动方面,德国的破产法及相关实践值得借鉴。比如,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在三个星期内无法消除。此外,根据公司经营人员对公司利益承担的信义义务,德国《破产法》第15条规定,在法人出现支付不能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法人经营管理机构应在三个星期内提出破产申请。如果拖延破产申请,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我国在今后的破产法修订中应该进一步细化破产受理的标准,降低执法的随意性并构建破产申请义务制度,为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创造制度环境。

【案例提供及评析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崔峰、曾健、张晶晶、刘伟、吴永淇、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