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本案系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典型案例

汉唐证券的46家关联壳公司中,由汉唐证券提供资金以个人或者其他公司名义设立的有21家,由汉唐证券委托中介机构设立但实际并未出资的有19家,由汉唐证券前身即贵州证券公司、湛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有6家。该46家壳公司分布在深圳、广州、湛江、北京、上海、南京、海口、儋州、文昌、贵阳等地。

该46家公司是被汉唐证券实际控制、仅具有形式上主体资格的“空壳”,实际上是汉唐证券违规开展自营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平台,没有实质的经营活动,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也没有独立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皆由汉唐证券员工兼任,公司的印章、证照、账户等由汉唐证券相关部门控制和使用。同时,该46家公司也没有建立独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会计资料很不完整。由于汉唐证券对该46家公司实施实质控制,汉唐证券在会计核算上将该46家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只编制了一套账来反映其财务情况,具体每一家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都无从得以体现。

根据本案审计报告,截至2007年10月31日,汉唐证券46家壳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294,987,118.15元,负债总额为2,871,279,391.81元,净资产为-576,292,273.66元。该46家壳公司不仅净资产为负值,且资产权属不明晰。壳公司与汉唐证券、壳公司相互之间的资产不仅存在混同,还存在根本无法确认某项具体财产权属的情形。同时,该46家壳公司应收款和应付款均与汉唐证券关系密切。其中,应收款主要为应收汉唐证券股东或关联单位的往来款及从汉唐证券转入的原湛江证券遗留的不良债权;应付款即负债主要为该46家壳公司对汉唐证券的应付款。

管理人研究认为,由于该46家壳公司之间、壳公司与汉唐证券之间存在严重的资产混同,具体每家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难以查清,遂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将46家壳公司破产并与汉唐证券破产案合并清算。针对管理人的申请,深圳中院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该46家壳公司客观上无法独立进入破产程序。该46家公司虽然具有形式上的法律主体资格,但该46家公司因被汉唐证券实际控制、没有实质的经营活动、没有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壳公司之间及壳公司与汉唐证券之间存在资产和人员的严重混同,在行政清算期间,即被清算组认定为汉唐证券的壳公司,纳入汉唐证券风险处置的范围之内。清算组聘请的审计机构包括现在管理人聘请的审计机构都因无法查明每家壳公司具体的资产负债情况而将46家壳公司作为整体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因此,该46家壳公司客观上无法独立进行破产清算。

其次,虽然公司债权人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向股东主张权利,但因汉唐证券既是该46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又是债权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无法适用于本案。

再次,该46家公司作为整体具备了破产条件,并且整体破产不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该46家公司是虚设组织架构、没有独立运作的经营实体,绝大多数壳公司的债权人仅汉唐证券一家,公司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也于行政清算期间出具说明,确认股东对公司不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对公司的股东权益应由汉唐证券享有。因此,该46家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被申请破产也不会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最后,如果该46家壳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可以将其与汉唐证券破产案合并清算。该46家壳公司虽然形式上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但是并没有实质的经营活动,一切决策和行为均受汉唐证券的操控,公司的人员皆由汉唐证券的员工兼任,公司的资产与汉唐证券严重混同,公司的负债和应收账款主要发生在其与汉唐证券之间,因此,该46家公司实系汉唐证券违规开展各项业务的工具,是汉唐证券控制的空壳公司。合并清算不仅符合该46家壳公司和汉唐证券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彻底结清该46家公司与汉唐证券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还可以避免独立破产清算需另行指定管理人及因此而产生的其他问题。

综上所述,深圳中院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裁定宣告该46家壳公司破产并将46家公司破产案并入汉唐证券破产清算案,进行合并清算,从而彻底解决汉唐证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既提高了清算工作的效率,又节约了清算人力和费用,更好地维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二、对证券资产实行实物分配的方案具有示范意义

汉唐证券破产财产主要为证券资产,由于汉唐证券重仓持有的5只股票量大(占流通股比例在20%以上)。根据汉唐证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规定,对于汉唐证券的证券资产,包括股票、基金及债券等,由管理人在证券二级市场变现处理。管理人初期根据该方案,在经深圳中院和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后将汉唐证券及壳公司名下的股票打包委托给证券公司进行处置,但处置效果欠佳。经管理人多次和证券公司沟通,经过技术分析后亦认为,由于汉唐证券重仓股持股量大,如在二级市场上连续性抛售,会导致这些个股的股价剧烈波动,股价不断走低,加之股市持续振荡,证券公司很难把握最佳减持时间,深陷最佳价位减持和快速减持的两难境地。因此,证券公司很难在短期内按照既定方案完成减持目标,无法实现债权人尽快分配破产财产的愿望。基于前述因素,汉唐证券具有实物分配股票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管理人研究论证将在证券二级市场变现处理股票的方式变更为实物分配股票方式,并听取主要债权人对实物分配股票的意见和建议,大部分债权人对采取以实物分配股票清偿债权的方式无异议,因此,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积极推进破产程序,管理人拟定了变更在二级市场上直接抛售的变价方案,对债权人进行实物分配股票。

实物分配股票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因此,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管理人提出的直接分配股票的方案,如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即可执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将分散分布在众多证券账户上的拟分配的股票集中在一个以“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通过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各债权人应受领的股票划转至其指定证券账户。

关于实物分配股票的清偿率的确定,以深圳中院裁定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股票各自的平均收盘价所计算的股票总市值进行计算。债权人在分得相应股票后,通过实际处置获得的资金,计算得出该债权人的实际受偿数额,全部由该债权人享有。直接分配股票后,管理人对各债权人在处置各自分得的股票所产生的结果,无论是高于还是低于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计算的清偿率,其后果均由债权人自行承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无论债权人以何种方式处置或变现所分股票,均不影响实物分配股票清偿率的计算。

【案例提供及评析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王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