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日本破产法泰斗伊藤真曾指出: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根本规范,其效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而对整个重整程序发挥着指引作用,[5]管理人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办理思路清晰、计划完备,通过与多方沟通、协调,灵活变通,不断深挖债务人的价值促成重整,达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本案的办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在人民法院、管理人、投资人、债权人多方同心协力下,共同推进亿龙公司破产程序

亿龙公司的重整过程并非一帆风顺。2021年8月,投资人向管理人递交《重整保底投资意向函暨承诺书》,并缴纳了保底投资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但在投资人竞得亿龙公司重整投资权益后,由于银行贷款政策收紧,导致投资人无法按期付款。于是投资人向管理人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承诺在债权人会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700万元至亿龙公司管理人账户,作为延期付款的保证,如投资人未按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履行义务的,投资人同意将原已支付的保证金800万元以及首期款700万元,合计1500万元作为违约金由管理人予以罚没。剩余投资尾款6117万余元,自支付首期款700万元后的45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亿龙公司管理人账户。经管理人与债权人沟通、释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后,同意变更重整计划。

2022年3月,投资人再次向管理人申请变更重整计划,称已引进了有资金实力的合作机构联合推进重整目标项目,需要管理人在其付清全部投资款后配合将亿龙公司100%股权过户至投资人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因投资人提出申请时已超过变更后的重整计划付款期限,已有债权人多次要求管理人罚没投资人的保证金及首期款,且重整计划已经法院裁定变更过一次,再次变更重整计划存在多重困境。

通过管理人的不断协调,并且投资人与债权人取得直接沟通等多方努力下,债权人明白到继续推动重整将更有利于提高债权清偿率,原本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最终对变更重整计划的方案予以认可。同时,人民法院也对亿龙公司的重整给予大力支持,虽然重整计划已变更过一次,但人民法院仍再次裁定批准变更重整计划,为亿龙公司重整提供巨大的帮助。

二、妥善解决职工问题、化解维稳风险

接管亿龙公司后,管理人多次到亿龙公司厂区,了解到亿龙公司已经停产,大部分员工已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并已取得生效裁决。经管理人调查,亿龙公司拖欠105名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合计900万余元。因涉及职工数量众多,且大部分职工在亿龙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离职,存在难以联系的问题。管理人通过与公司原职工代表积极沟通,请求其协助管理人收集职工的联系方式,及时与亿龙公司100多名职工取得联系,告知其亿龙公司破产的情况。此外,管理人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及时、有效地向亿龙公司100多名职工送达职工债权公示表等重要文件、通知,并及时回应职工的问题,稳定职工的情绪,妥善解决了100多户职工问题,为公司的后续重整,以及引入投资人创造了有利条件。(https://www.daowen.com)

职工问题不仅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有效推进,也关系到社会民生问题,国家和地方都有对劳动者保障的法律、规章和制度。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应当妥善解决职工问题,不能固执地搬运法条,而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社会经验、社会习惯等综合考虑。

三、即使经过多次流拍,管理人仍然不放弃,继续深入挖掘亿龙公司重整价值,改变重整思路,引导亿龙公司进行重整

亿龙公司的债权人多达201户,债权数额共计3.7亿余元。亿龙公司在评估报告范围内的财产经过四次拍卖均流拍,最后一次流拍价已降至7617万余元。

企业破产重整价值判断是建立在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的基础上,而其评估的重点其实是考虑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二者带来的不同收益之间的对比,这一对比是企业破产重整价值判断中的定量因素。[6]根据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状态下,以第五次拍卖起拍价6855万余元进行测算,亿龙公司在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后,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仅为7.41%。因此在清算状态下,亿龙公司的债权清偿率较低,不利于保障普通债权人的权益。

考虑到亿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交通方便,产业聚集度较高,区内道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齐全,且已列入佛山市高明旧区改造规划,因此具有较高市场价值,重整成功率高。同时,存在有重整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款亦高于公司资产拍卖价格。重整较清算而言,资金到位更快,债权清偿率也更高,是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最佳选择。

因此,从亿龙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经与主办法官进行充分沟通后,决定将亿龙公司往产业重整的方向推进。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无论遇到什么困难,我们都要勇敢面对,永远不要向困难屈服,只要我们转换思路、灵活变通,解决问题的办法永远比遇到的问题更多。

【案例提供及评析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程宗利、肖福来、岑景源、郑博、吕敏浩、冯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