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办案过程

一、案件简介

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利亚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2日,是广东省农业机械重点生产企业,其自主研发生产的联合收割机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然而,因资金链断裂、生产设备和厂房被查封、无法继续经营和偿还债务等原因,其于2020年2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经审查,广州中院认为,公司生产的高端农机装备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村生产力有重大帮助,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因此指引公司通过重整程序进行挽救。随后,广东科利亚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并在法院裁定批准其撤回破产清算申请后,于2020年4月28日向广州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法院认为,广东科利亚公司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停工停业,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但其拥有核心技术,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具备恢复生产经营的能力,且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对增加农资供应,提高农业生产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具备重整价值。因此,广州中院于2020年5月14日裁定受理广东科利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于2020年7月6日,广州中院批准广东科利亚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申请被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后,根据广东科利亚公司反馈,不到半年的时间,广东科利亚公司80%的员工已复职到位,80%的机械设备已可以进入生产,为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另外,公司意向投资人积极参与公司的重整工作,提供资金收购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并代广东科利亚公司偿还了部分债务,尽可能减轻广东科利亚公司重整期间的障碍。

2021年1月13日,广东科利亚公司向广州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草案的相关内容,广东科利亚公司对职工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作出100%清偿方案,并对经营方案作出安排。鉴于职工债权自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即时全额清偿,其权益未受到调整和影响,故《重整计划草案》未设职工债权组进行表决。其他债权组别经表决,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广东科利亚公司与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人进行了协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再次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4月22日,广州中院根据广东科利亚公司申请,裁定批准《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广东科利亚公司重整程序。

二、相关文书摘要——《重整计划草案》(节录)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鉴于广东科利亚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重要资产已被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经营和财务状况已陷入严重困境,一旦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权益,避免广东科利亚公司破产清算,需要出资人和债权人共同作出努力。因此,本重整计划中将对广东科利亚公司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登记在册的广东科利亚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因广东科利亚公司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且自救无望,故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广东科利亚公司全体股东无偿让渡各自所持股权,全部让渡给投资人并过户至相应的主体名下。

债权清偿方案

1.职工债权组

已公示并获得确认的职工债权,自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由广东科利亚公司以货币方式100%比例全额受偿。

2.有财产担保债权

(1)已确定的债权

已获得广州中院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即第一笔有财产担保债权114,050,156.25元,在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通过重整计划之日起3个月内由广东科利亚公司以货币方式100%比例全额受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延期清偿所产生的损失,即自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通过重整计划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相应补偿,在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通过重整计划之日起3个月内由广东科利亚公司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

(2)暂缓确认的债权

对暂未获得广州中院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即第二笔有担保债权132,423,583.68元,因涉诉未决,若最终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则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和利息,在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之日起15日内由广东科利亚公司以货币方式100%全额受偿,具体金额以管理人确认及广州中院裁定为准。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清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协助涂销广东科利亚公司名下全部抵押物的抵押登记。

3.普通债权组

已获得广州中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的受偿额按照普通债权金额的100%清偿,自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个月内由广东科利亚公司以货币方式清偿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的30%;自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年内由广东科利亚公司以货币方式清偿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的40%;自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2年内由广东科利亚公司以货币方式清偿广州中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剩余的30%。

4.待定债权

对于已申报但暂未确认的债权,根据广州中院最终裁定确认的债权性质和金额,按照相应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账面其他未申报债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由重整后的广东科利亚公司按照相应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偿债资金实施方案

投资人向广东科利亚公司拟提供全部资金用于支付本重整计划项下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按照上述“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等;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通过该项目运营产生的利润、融资贷款等均可作为重整资金来源,用于补足前述重整资金。重整资金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1.重整投资人缴纳保证金,作为执行重整计划的担保。广州中院最终未批准重整计划的,保证金退还重整投资人。如广州中院批准本重整计划的,保证金将用于偿付相关债权;(https://www.daowen.com)

2.其余资金由投资人依据本重整计划的安排分期支付;

3.重整投资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按期足额提供重整资金,否则,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重整投资人通过该项目运营产生的利润、融资贷款等均可作为重整资金来源,用于补足前述重整资金,但应由管理人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经广州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广东科利亚公司负责执行,即广东科利亚公司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执行措施

1.现金清偿的实施

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事项,清偿资金由广东科利亚公司或者投资人支付给债权人。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广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0日内按照管理人提供的文本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信息。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扣划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按照本重整计划可以获得现金清偿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金的,偿债资金将提存至广东科利亚公司管理人银行账户。重整计划获得广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满6个月后,提存的偿债资金仍未领受的,管理人将移交给广东科利亚公司提存,自重整计划获得广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满2年仍未领取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领受清偿资金的权利。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未领受的偿债资金留在广东科利亚公司作为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2.延期清偿的安排

本重整计划规定延期清偿的债权,广东科利亚公司应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清偿义务。

3.重整费用与共益债权的清偿

重整费用与共益债权按照相关法律及协议等规定随时优先支付。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内,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由广东科利亚公司随时支付。

4.股权变更期限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已清偿完毕),投资人将承接广东科利亚公司100%的股权。由相关法院根据依法批准的重整计划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广东科利亚公司负责完成股权变更的法律手续,管理人予以协助,投资人应当予以配合。

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自重整计划经广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算。如非因广东科利亚公司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的,广东科利亚公司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15日,向广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广州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财务管理

重整计划由广东科利亚公司负责执行。自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广东科利亚公司应当每月定期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广东科利亚公司财务状况。

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条件和程序

广东科利亚公司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广东科利亚公司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请广州中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广州中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广州中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广东科利亚公司破产。

广州中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广东科利亚公司应在6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视为本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1.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数额已清偿或已提存达到2/3(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已清偿或已提存);

2.广东科利亚公司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名下。

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后,广东科利亚公司向广州中院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管理人向广州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申请广州中院作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