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如果分别对5家公司单独重整,需对各自的资产、负债及内部的资金往来进行独立的调查核实和审计,工作效率将大大降低。如适用实质合并的重整方式,“一揽子”开展工作,则有利于从整体上安排财产调查、债权申报、审计和评估,最大限度地缩短重整周期、降低重整成本,且因5家公司内部关联交易产生的巨额债权债务关系在实质合并重整后归于消灭,负债总额减少,有利于提高整体受偿率。本案在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