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一、案件简介
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进公司)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1995年3月17日,具备深厚的技术积累,主导产品远销美国。因受经营不善问题及财务费用负担沉重的影响,出现经营危机及债务危机。经债权人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裁定受理金凯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金凯进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一般经营项目,即射击瞄准镜、单目瞄准镜、军用电筒、激光测距仪、观靶镜、双筒望远镜、枪支架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即射击瞄准镜、单目瞄准镜、军用电筒、激光测距仪、观靶镜、双筒望远镜、枪支架的生产。
2017年12月12日,金凯进公司出资人黄某向深圳中院申请对金凯进公司进行重整。申请人提出,金凯进公司具备深厚的技术积累,为国际级高新技术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有利于解决员工就业问题、带动深圳经济的发展,且金凯进公司的土地等资产尚有使用价值,通过重组方投入资金,有利于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金凯进公司重整事项经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债权人对金凯进公司进行重整未提出异议。对金凯进公司进行重整符合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且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金凯进公司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具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希望,符合重整条件。2018年1月30日,法院裁定金凯进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018年8月28日,金凯进公司破产重整案召开债权人会议,除担保债权组外,其他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之后,金凯进公司管理人与担保债权人协商,担保债权组再次对重整计划进行了表决,担保债权人再次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至此,经过两次表决,金凯进公司重整计划获得各债权组和出资人组通过。2019年3月21日,法院裁定批准金凯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2021年1月28日,法院裁定确认金凯进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金凯进公司破产程序。
二、相关文书摘要——《重整计划草案》(节录)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目的
在重整计划中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目的是出于公平的考虑,由金凯进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同时,也为引入重组方对金凯进公司进行重整提供条件。
(二)调整方案
虽然金凯进公司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为负,但重组方愿意以200万元的对价将金凯进公司股权全部转让至重组方名下,即黄某持有金凯进公司90%股权对价为180万元;李某持有金凯进公司10%股权对价为20万元,该200万元由重组方另行提供,不计算在2.85亿元的重整投资资金内。2名股东黄某(持股90%)及李某(持股10%)让渡其所持有全部股权给重组方,原股东不再享有任何股东权益。
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重组方提供的重整偿债资金全部支付到管理人账户后,金凯进公司的全部股权即归重组方所有,重组方即为金凯进公司的唯一股东,由其行使全部股东权利,金凯进公司原股东不再享有任何股东权益,原股东应配合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将股权登记至重组方名下。因黄某、李某持有金凯进公司的股权均存在质押及多轮查封,在股权登记至重组方名下之时,出资人方可获得相应的对价。如黄某、李某的股权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未能过户至重组方名下,而是由非重组方指定第三方取得,前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新的股权受让方。黄某、李某基于前述调整方案可获得的受让对价,由新的股权受让方享有,在新的股权受让方将金凯进公司的股权登记至重组方名下时,新的股权受让方方可获得相应的对价。
(三)出资人组
根据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因此,本案设立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100%清偿。担保财产评估值范围外及未实现的租金的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部分属于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受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的债权,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二)职工债权组(https://www.daowen.com)
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1个月内全额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一次性清偿。
但因职工债权存在增加的可能,重组方于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于支付职工债权清偿款4,443,149.68元时一并向管理人账户支付职工清偿提存款7,176,615.18元,提存金额不足以清偿经确认的全部职工债权的,由重组方补足;提存金额清偿职工债权后有剩余的,由金凯进公司普通债权人按比例追加分配;本提存款的提存时间为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内(仲裁、诉讼时间不计入提存时限),超出提存期限后的剩余款项由金凯进公司普通债权人按比例追加分配。
(三)普通债权组
重组方投入2.85亿元资金,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经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依据重整计划提存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偿债资金后,剩余资金按普通债权20.07%的清偿比例清偿已确认的普通债权,并按照同一比例为已申报但暂缓确认的普通债权进行提存。已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4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最终清除率以执行重整计划后普通债权可获得的实际清偿为准。
(四)暂缓确认普通债权
本案暂缓确认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暂缓确认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清偿率提存,经审查确认后清偿。如暂缓确认的普通债权未获得确认或部分未获得确认,未获得确认的提存部分由金凯进公司用于支付金凯进公司应补地价及预计债权的清偿,支付后仍有剩余款项用于普通债权按比例追加分配。
(五)未申报的预计债权
1.预计税款债权
虽然本案目前尚无税款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但根据管理人测算,金凯进公司予以欠付土地使用税、费本金200万元。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1个月内,重组方提存税款债权金额200万元。金凯进公司于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进行土地使用税、费纳税申报工作。提存税款债权金额不足以清偿税款债权的,由重组方补足;提存税款债权金额清偿税款后有剩余的,由金凯进公司用于支付金凯进公司应补地价,支付后仍有剩余款项用于普通债权按比例追加分配。
2.预计债权(不含预计税款债权)
预计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金凯进公司自行负责审核债权。债权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债权在经最终确认后,可依法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获得清偿。重组方已知悉金凯进公司存在预计债权的风险,重组方将通过暂缓确认普通债权提存款项清偿后的剩余款项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重组方另行提供资金进行清偿。
债务人经营方案
重组方卓航投资自愿参与金凯进公司重整,帮助金凯进公司摆脱困境,实现债权人、职工、重组方等多方利益的共赢。卓航投资拟投资2.85亿元现金作为重整资金,用于支付重整期间的各类费用(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清偿债务(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以取得金凯进公司100%的股权。
(一)经营方案内容
重组方将另行投入资金对金凯进公司名下土地、房产资源进行开发,可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重组方将通过各种有效手段解决与租户、占用人之间的纠纷,以有效快捷的方式收回金凯进公司名下的房产。针对未办证部分的建筑,重组方也将自行依法解决该部分建筑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将该建筑合法化或作为违章建筑拆除。同时,重组方实际控制人陈女士投资了一家名为深圳市注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企业是深圳市重点民营军工企业,目前正准备上市。因此,重组方拟将金凯进公司的业务并入前述军工企业,帮助金凯进公司继续发展原有业务。
(二)择机注入优质资产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在法律框架范围内,重组方将择机实施资产重组,向金凯进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增强金凯进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三)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金凯进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构建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严格控制财务杠杆的增长,慎重选择融资方式,控制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