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一、融太公司情况
融太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8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光电影像器件、电子元件、接触式影像传感器、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五金塑胶、模具制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二、案件受理情况
基于公司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失效等原因,融太公司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已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鉴于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经债权人深圳市光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受理了融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为管理人。
三、案件办理情况(https://www.daowen.com)
在法院下达受理破产清算裁定之后,管理人积极展开接管工作,发现融太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属于无产可破的企业,且公司股东出资到位,若继续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将无法得到任何清偿,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管理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融太公司的资质比较优越,其经营的业务在国内市场空间较大,属于有潜力、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且融太公司的股东希望公司可以继续经营,只是苦于公司负债较大,未能找到合适的方式解决公司的负债问题。基于多年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及对该案件的细心研究,管理人认为本案具有和解的可能性,融太公司可以通过破产和解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并继续存续与发展。同时,破产和解也将使债权人获得清偿,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就破产和解事项与公司股东、债权人展开了积极的沟通与协商。由于对破产和解制度尚不了解,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起初对和解事项的抵抗情绪较严重。但管理人并未放弃,耐心向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就破产和解制度进行了解释,并就破产和解带来的好处进行了逐一分析。此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接受了破产和解的建议,并就和解事项展开了友好协商。协商期间,管理人组织并主持了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多次和解谈判会议。由于对债权清偿数额的意见不一致,和解协商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谈判数次濒临破裂。管理人多次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稳定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情绪,推进双方谈判进程。经过多轮的谈判与协商,在各方不懈的努力及管理人的主持下,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就清偿债务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最终,管理人向深圳中院递交的和解协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该案件取得圆满的结果。
管理人在本案的工作得到了深圳中院的高度认可。同时,融太公司迅速恢复生产经营,解决了企业现有员工的就业问题,债权人获得了清偿,各方均取得了满意的结果。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