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随着企业的蓬勃发展而逐渐增多,企业破产后应收账款质权应如何认定核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管理人在对破产企业债权应收账款质权审核时应当注重应收账款的“特定化”。特定化是指应收账款质权的客体应当是能够区分的、具体的、确定的应收账款,即应当具有清偿情况、债务主体、基础合同等关键要素。(https://www.daowen.com)
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在审查破产债权时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若破产企业的材料和债权人均无法明确质押应收账款的清偿情况、债务主体、基础合同等关键要素,则管理人不能认定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即不能认定债权人对该应收账款具有优先受偿权。